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田兴春)时隔23年,行政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邀请专家,就昨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接受媒体集体采访。
记者: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一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一些行政行为可能会引起较大损失,如房屋拆迁或者是一些涉及企业的行政行为,由于诉讼的时间拉得比较长,在诉讼期间如果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话,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但是这个规定还是比较笼统的,请问专家对这个有什么样的看法?房子已经拆掉了,还能不能就这个行政行为再继续申请诉讼呢?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介绍,这个条文规定的原则,有几个例外。一是是法院认为应当停止,因为不停止的话,执行以后错了无法恢复。另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也认为应当停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公民向法院申请,不能让他先执行,比如文物要销毁,无法恢复,这时候法院可以做裁定,停下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介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明,行政机关如果要强制拆除,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己不能执行。如果对方不愿意签协议,给予的补偿协议已经到期,对方就不搬,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涉及到审查,同意以后才能强制执行。
如果是拆除违建则是例外情况。“按照规划法的规定,这个建筑是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责令拆掉。这次有关法规专门设计了一条程序,如果认为这是违章建筑的话,要公告、告示,说这是违章建筑,在几月几日以前自己拆除。如果他不拆,认为不是违章建筑,在这期间就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如果不公告就违法了。”应教授介绍。
应教授表示:“申请复议,一提起诉讼,最后是法院裁判是或者不是。如果法院说不是,就动不了了,强制拆迁要通过其他形式。如果本来是一个正正规规的建筑,有关部门非说是违法建筑,就强制拆除,也不遵照行政强制处罚的程序走,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田兴春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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