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12月25日电(记者 郑小红)深圳中院25日对原深圳市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韩江,原中国科技开发院副院长、副总经理谭立民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江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谭立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江和被告人谭立民在1998年至2011年任职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揽工程、参与旧城改造项目等多个事项,分别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590.5万元和人民币7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办理高尔夫会员卡。
审查起诉阶段,韩江已退大部分赃款,公诉机关将赃款人民币268万元、港币77万元、美元43860元以及观澜高尔夫球会会员卡两张(韩江以185万元人民币购买)移交法院;法院审理期间,韩江又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江、谭立民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韩江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回全部赃款,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韩江未表示是否上诉,被告人谭立民当庭表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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