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记者从长春市相关部门了解到,《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已经被长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宣传周,在全市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另外,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均可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必要时,销售者可以要求购烟者出示居民身份证。
烟草经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1.设置自动售烟机或者利用自动售卖机销售烟草制品;2.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和中小学校、儿童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销售烟草制品;3.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4.以支持慈善、公益、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方式促进烟草销售;5.开展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6.采用直接或者间接的奖励手段鼓励购买烟草制品。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部门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毕成功
13类场所禁止吸烟
1.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
2.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
3.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
4.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5.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7.商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室内场所;
8.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单位的室内场所;
9.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10.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11.宾馆、旅店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室内场所;
12.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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