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身自好,是对自己对别人最好的保护。
太原市首例传播性病案。
被告人为女子郭,一名失足女。案件发生在2011年。当年9月,公安机关在太原市东安路中段一家按摩店例行检查时,将郭与嫖客刘同时抓获。警方现场询问得到的情况是,郭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男子孙发生性关系,并收取20元嫖资。原本一起普通的卖淫案,在公安机关得到郭某的口供后,发生了质的变化。
郭坦言,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对于自己的病情,郭早在2009年一次去医院检查时就已经发现。当时,郭并没有在医院进行治疗,而是开始从事卖淫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郭明知自己感染有与梅毒、淋病同等严重的,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艾滋病,却仍进行卖淫活动,且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郭因传播性病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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