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及了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城管执法体制等多个领域的改革思路,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大潮。
日前,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就上述领域的改革问题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进行了联合专访。“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应松年指出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并建议列出审批事项清单,全面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在城管执法体制的改革上,应松年指出,城管属于地方事权,应将城市的市长列为该事权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鉴于各地城管执法体制千差万别,中央应通过统一立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黄少宏 南方都市报记者 梅雪卿
谈司法改革“让法官过上有尊严生活”
我们要按照《宪法》的规定,让“一府两院”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法院、检察院在党内的地位。
记者:《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否意味着将来要设置跨区域的巡回法院?
应松年:在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方面,目前有两种主张。其一,就行政案件而言,省以下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区(县级市)及以下区域的案件就由中院派出巡回法庭去处理;或者将案件指定至另一个地方审理,实现地域分离。其二,不再一省设立一个高级法院,而是两三个省份设置一个高级法院,像中国人民银行那样,如果采取这种制度,一个片区底下就可以设立巡回法庭。
无论采取哪种主张,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记者:人才流失是法院系统面临的普遍问题,人财物统一管理对解决问题有什么作用?
应松年:法院人才流失的一个因素是,法官的待遇太低。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法官的待遇一般比普通公务员要高一点。
此外,还应该让法官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就涉及到社会地位的问题。我们去美国,如果去见州长,州长会在办公室等我们;如果去见州的大法官,你必须提前预约,而且要提前到。称呼的时候不能直呼其名,而是要说尊敬的大法官某某先生。因此,我们要按照《宪法》的规定,让“一府两院”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法院、检察院在党内的地位。
谈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变相设定许可现象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逐一审查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逐一审查其是否有必要设定,并及时作出处理。”
记者: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大刀阔斧地开展审批改革,但每一轮大削减之后,又会冒出各种不同名目的审批事项。怎么样才能扭转这一局面?
应松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存在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因此,我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按照正当程序,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逐一审查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逐一审查其是否有必要设定,并及时作出处理。
记者:防止变相设置许可等问题还有什么办法?
应松年:政府列出审批事项清单,不在清单之内的,政府不能加设审批。不过,当前最关键的还是要掌握设立行政审批的实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一律交给市场;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
记者:如何防止政府部门对难管、不好管的事务撒手不管?
应松年:政府应该尽的责任没做到,以及做了不该做的事,都要追究责任。对于这些现象,公众、社会组织应该起到监督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这其实就包括了公共治理,即让社会组织、老百姓参与治理。比如餐具消毒卫生没做好,首先就是餐饮行业组织的责任,这个组织应该先尽责任管起来,然后才是政府的管理。
谈大部制改革权力融合共同行使职权
大部制还有一个统一行使权力的过程,融合在一起之后如何共同行使职权,需要进一步融合。
记者: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上,您是怎么思考的?
应松年:现在政府部门分得太细,出现“九龙治水”的现象,职权不统一。我们的部门划分是从苏联学习来的,按产品来分,曾出现过的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石油工业部,都属于这种类型。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国家才开始探索实施大部制。
大部制就是把多头管理的事项集中到一个部门。当然,大部制还有一个统一行使权力的过程,融合在一起之后如何共同行使职权,需要进一步融合。
记者:您曾撰文指出,当前行政组织存在设置混乱、行政机关人员不断膨胀等问题。这些如何解决?
应松年:国务院各部委曾经有组织法,后来又没有了;地方政府有相应的组织法,但规定得不是很明确。
我认为,国务院各个部委可以制定中央行政机关组织通则,进一步明确部门名称、职责权限、人数等。在地方上,省市县乡镇也要单独立法。在这方面,我们几十年来都没有很好整理。建议将综合性的地方政府组织法拆分为省(直辖市)、市(县)、乡等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一些共性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再由各地方政府依据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组织通则。
谈城管执法体制中央应统一立法
城管主要是地方事权,应该将城市的市长作为城管的第一责任人。
记者:您为什么这么关注城管执法工作呢?
应松年:我们大陆是城管在管理,美国、台湾地区是由警察管理。总的来说,各个城市都有一支队伍管理城市秩序,与老百姓打交道。这就免不了有摩擦,关键是作风、方法怎么做得更好,让城市秩序更好,与老百姓关系更加融洽。
记者:《决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在您看来,要怎么样才能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应松年:《决定》这两句话高度概括了目前城管执法领域亟须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目前专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在中央设立一个主管城管的部门,另一种意见主张中央通过统一立法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并且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我个人认为,后一种意见更具讨论价值。
目前,中国的地方事权、中央事权,还有地方和中央共管的事权相互交叉。我们应该要有地方事权和中央事权的划分,尽管如何划分并不简单。
就城管而言,我觉得毕竟服务于地方,主要是地方事权,应该将城市的市长作为城管的第一责任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16年来,各地都通过地方立法来开展城管执法工作,但是各地的体制千差万别,服装、执法权限都不太一样。我个人觉得,虽然是地方事权,但考虑到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出于法制统一的需要,地方事权也应该由法律来做出规定。比如,可以让国务院制定这方面的行政法规,梳理城管体制、资质、权限、编制、工作方式以及经费、服装、人员等问题。
同时,中央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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