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根与杨吕红称,五名子女将他们寄托在乡镇敬老院生活,但四个女儿交付了2个月的寄托费用后,后续费用再未缴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五名被告如期支付敬老院寄托费每月2200元,生活费每人每月1200元以及承担医药费8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所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子女五人各承担二位老人的寄托费882元及李铁根医疗费10823元,二老今后老年公寓的寄托费用由五个子女分摊承担。
法院判决生效后,儿子李晓聪不愿意履行支付义务,他认为二老在其家中居住了25年,已基本尽到赡养义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二位老人于是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要求李晓聪支付寄托费与医疗费11700元。承办法官第一次向李晓聪发出传票和执行通知书,李晓聪视若无睹; 第二次向其发出传票,李晓聪置之不理;第三次发出传票,其依旧无动于衷。
李晓聪拒不到庭并不妨碍案件的执行进展。执行法官对李晓聪的存款、车辆、房产均做了全面调查,但遗憾的是,除了其拥有乡下宅基地房屋外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正当案件陷入困境之时,执行法官通过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展开调查,了解到了一条十分重要的线索。据反映,李晓聪供职于一家国有企业,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但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其生活也并不富裕。敏锐的执行法官即刻前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查明李晓聪的公积金缴存状况正常,每个月的缴存足以支付二老赡养费用,也不影响李晓聪自己的家庭生活。法官当即作出扣划李晓聪公积金11700元的执行裁定。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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