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练洪洋
国家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而在山东省滨州市,一座收费逾27年的黄河大桥,仍将再多收4年,整个收费年限将超过31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
这座桥建成于上世纪70年代,情况复杂。在1999年经交通部批准变更过经营权,现在的收费也得到省里的批文。因此,哪怕多年来大桥两岸群众意见纷纷、新闻媒体也经常追问、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停提出取消这座大桥收费的建议,都难以撼动它的继续收费。
不管这座桥的收费者手上有什么收费依据,它的不合理、不合规是显然的。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交通部批文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前两者都属于“下位法”,不能与后者冲突。也就是说,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面前,那些都是效力不足的依据。况且,即使中间过程发生经营权变更,要延长收费期,按规定也不得逾越25年这条“红线”。
既然滨州黄河大桥的“超期收费”不合理、不合规,而老百姓,甚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无法叫停,接着的问题是:谁能够将它叫停?《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行为,设置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的路径。这意味着,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对这座大桥收费情况进行反映。期待上级行政机关介入,纠正大桥经营方违反条例的行为。
公益诉讼也不失为一种获得权利救济的方式。公益诉讼,让双方都在法庭上亮证据、摆道理,让法官公正裁决。即使结果像过往诸多路桥收费的公益诉讼一样败北,至少也能提醒被告:民心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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