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日前,中组部负责同志就《通知》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哪些官员要报告个人事项?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3.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4.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不遵守报告纪律怎么办?
2014年1月集中填报时,领导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怎么抽查核实?
随机抽查: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
重点抽查: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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