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1月6日电(李凌 汪次安)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广东乐昌坪石镇神步村一名年轻母亲,却亲手将年幼的一双儿女带入湍急的河水中溺亡。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向媒体通报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狠心妈妈朱艳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庭审中,被告人朱艳玲供称,她于2012年2月16日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李某娟(2010年6月出生)改嫁给李某斌,婚后又生育一子。再婚后因与婆婆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便萌生了带着孩子一起投河自尽的念头。
2013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朱艳玲趁丈夫外出、婆婆上山干农活之际,背着年仅10个月的儿子,手牵3岁的女儿走入村口的武江河中,因河水流速较快,女儿瞬间就被冲走,自己被河水冲至几十米远的河边,儿子也不知去向。朱艳玲爬上岸后,乘车回到位于坪石镇的娘家,并告诉了母亲其带着儿女投河一事。
朱艳玲的丈夫称,农活不忙时,他就开摩托车到镇上拉客赚取些零用钱。事发当日,他正在坪石客车站拉客,突然看到妻子从一辆客车上下来,浑身上下全是水,头上还顶着一片树叶,“看见她的样子吓了一跳,问她怎么没带孩子,她一直不肯说,直到跟着去到岳母家,问了好久,才知道她把两个孩子都丢河里了。”
见事态严重,朱艳玲的母亲和丈夫一起带着朱艳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警方当日在河中找到李某娟的尸体,但李某浩至今下落不明。
庭审中,朱艳玲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浩至今未找到,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自己供述将李某浩投河淹死,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实李某浩已经死亡。韶关中院认为辩护人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艳玲因家庭琐事便将女儿李某娟带入河中致使其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所提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在家人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其社会危害性与社会上以残忍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有所区别,量刑时亦可予以考虑。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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