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刑事申诉检察予以全面规范。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成年被害人,《规定》有哪些特殊的保护措施?本台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专题研究处处长吴孟栓。
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其认罪服法,促使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有一些具体的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专题研究处处长吴孟栓
吴孟栓: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对未成年被害人专门强调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规定》要求,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吴孟栓: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担心在社会调查过程中泄露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针对这一问题,《规定》也做了明确。
吴孟栓:检察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同时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规定》强调,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封,《规定》做了严格要求。
吴孟栓:根据刑诉法规定,这个《规定》明确,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是实施新的犯罪,二是发现漏罪,且新罪、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这两种情形可以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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