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杜恒强等7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被判处5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系个体经营),从事动物油加工、销售。2005年转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业务。自2006年起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有限公司等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多元。
在“地沟油”生产、销售过程中,朱传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传清分管业务员,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推销,朱传波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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