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以来,“兰州货车侧翻橘子遭百余村民哄抢,警察拔枪制止惊呆大妈”一事在网上热传。一声枪响引来各方争议。事件来龙去脉究竟如何?警察拔枪却为哪般?面对一群哄抢橘子的群众,拔枪示警是否合法、得当?记者赶赴事发地甘肃榆中县追踪调查。
4日上午11时许,一辆满载橘子的半挂卡车,行至连霍高速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段时,在柳沟河出口匝道一急弯处突然侧翻。一时间,6万多斤橘子滚落一地。正当高速交警找来吊车准备拖走侧翻车辆时,和平镇及周边村庄的部分居民陆续赶来,先是围观,后是哄抢。
榆中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王令成说,当日12时45分许,他与其他两名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出警,看到现场侧翻的卡车半截悬在匝道上,匝道下是六七米高的护坡,非常危险。当时,现场已有四五十个人在哄抢橘子,随后还有人不断赶来,但秩序尚能维持。到了下午3点多,现场越来越乱,人们对上前制止的民警不予理会,有的还推推搡搡。从出警到哄抢平息,整个过程持续了近6个小时。过程中,有民警鸣枪示警。另据榆中县公安局调查,被哄抢的橘子有1万多斤。
焦点一:鸣枪示警依据何在?
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说,榆中县公安督查按照规定对民警开枪是否合法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现场民警以高速公路护坡下一条沟渠为限,要求哄抢者远离卡车侧翻现场,但哄抢者拒不服从。情急之下,和平派出所一名民警站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在远离人群的情况下鸣枪示警。所用枪支是2013年初配发的10mm转轮防暴手枪,弹药是10mm布袋弹,弹药只具有驱逐性、制服性功能。
他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将“特种防暴枪”列为警用器械,而将武器定义为按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现场民警当时使用的转轮防暴手枪和布袋弹均不具致命性,属于警械。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记者在和平派出所见到了这把转轮防暴手枪,其《说明书》标明,“非致命性特点突出,对5m内的有生目标不会造成致命伤害”。
焦点二:枪口是否对准哄抢群众?
当事民警:要求哄抢者离开时,习惯性挥手示意,当时确未把枪收起来
网上一张照片显示,一位民警手持转轮手枪,指向一名戴着口罩的老大妈。对此,当事民警解释称:“听到枪响,有一大半哄抢者离开现场,但还有一些人执意不走。我很着急,便从高速公路护坡上下去,要求他们赶紧离开现场,说话时习惯性地挥手示意离开,当时确实没有把枪收起来。”
记者在和平镇上多方打听,试图找到网传图片上戴着口罩的老大妈核实,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找到。
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表示,当事民警当天认真履职,但使用枪械确实有不规范的地方,公安机关一定加强规范使用枪械的训练、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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