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月9日电(王琦)2014年1月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陈婷、张艺谋夫妇寄送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陈婷、张艺谋非婚生育三个子女,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法,依法对陈婷、张艺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7487854元。作为查处陈婷、张艺谋违法生育案件的责任部门,滨湖区计生局相关负责人披露了案件的调查经过和细节。
调查取证难在哪?
调查发现,陈婷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但长期不在无锡生活,属于无锡市流动人口中的流出人口,张艺谋及子女均长期不在无锡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多个相关地方计生部门对陈婷、张艺谋违法生育案有管辖权。2013年7月,经上级明确由无锡市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处理此案。从2013年7月开始,滨湖区计生局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正式立案调查,至今结案,前后持续了半年多时间。
经查,陈婷、张艺谋两人分别于2001年、2004年、2006年生育三个子女,均在北京出生。在生育三个子女时,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均未取得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证件。据此,两人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非婚生育三个子女。
调查前期,滨湖区计生局曾派工作小组赴京去找张艺谋,并通过相关单位向陈、张二人发函十多次,始终没得到有效回应,这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因为计生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只能采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手段进行调查,缺乏强制措施,而更多的需要当事人配合,由于当事人流动性大,异地取证难,所以在调查进展方面上受到一定影响。
收入怎么查?
2013年11月底,陈婷、张艺谋派代理人来锡接受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滨湖区计生局先后组成9个调查组,赶赴北京、广西、四川等多地实地调查取证。
三个子女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2003年、2005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因此,滨湖区计生局重点围绕陈婷和张艺谋涉案三个年度的个人收入依法开展了全面核查。
在实地调查中,调查组到当事人工作和合作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对当事人向滨湖区计生局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调查。通过履行法定核查程序,滨湖区计生局认定:在2000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2760元;在2003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1062760元;在2005年,陈婷无收入,张艺谋个人收入为2518590元。两人在涉案三个年度的个人收入总计为358.41万余元。
陈婷、张艺谋对三个年度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征收多少社会抚养费?
收入明确了,那么,张艺谋夫妇超生到底应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对2001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71928元。
对2004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218696元。
对2006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三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5197230元。
滨湖区计生局人士表示,因陈婷、张艺谋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因此对其违法生育的第二、三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超出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均按二倍予以了征收。
综上计算,对陈婷、张艺谋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向两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7487854元。
社会抚养费怎么用?
2013年12月28日,滨湖区计生局向张艺谋夫妇寄送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根据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2014年1月3日,滨湖区计生局收到了张艺谋夫妇的书面申辩,对其已申报的部分收入提出申辩。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内容,滨湖区计生局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作出了答复。
1月9日,滨湖区计生局向当事人发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不服征收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
滨湖区计生局人士表示,如今后发现当事人在涉案年度有新的收入证据,他们将依法撤销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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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8余万元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滨湖区计生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详细解释:
对2001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双方收入之和的三倍并根据2000年无锡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988元计算,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71928元。
对2004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3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2003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647元,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二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2218696元。
对2006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三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5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因2005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05元,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应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5元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二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5197230元。
综上,决定对陈婷、张艺谋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7487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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