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国务院严肃处理山东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对“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对包括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长张新起在内等48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央视新闻:【国务院严肃处理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近日,国务院同意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纪律处分48人,移送司法机关15人。事故共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央视记者张李彬 刘建辉)
延伸阅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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