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涉嫌盗窃案,他称是自己作案
被羁押454天后,他被判无罪释放
认为无罪被羁押,要国家赔偿被拒
“我被错抓错关了450多天,现在法院判我无罪,我要求国家司法赔偿!”昨日,省高法一纸裁定:不予赔偿。原来,身为民警的当事人,为了替盗窃天然气的亲属“揽罪”,作伪证并故意破坏现场,虽被判无罪,却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被关454天
他因无罪被释放
2013年2月,孙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国家司法赔偿,要求国家司法部门为自己错判逮捕给予相应赔偿。
41岁孙某原是辽河公安局泰山派出所一名民警。2007年6月,辽河公安局在侦办一起盗窃天然气案件时,发现孙某的父亲和舅舅涉案其中。侦办调查中,孙某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参与盗水、盗天然气等犯罪行为。6月15日,辽河公安局给予孙某刑事拘留。6月29日,孙某被辽河油田检察院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2008年9月4日,辽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孙某的父亲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孙某舅舅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款5000元;孙某无罪。9月9日,孙某被无罪释放。从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孙某被羁押454天。
为救父亲
他作伪证称盗窃
2012年6月29日,孙某认为自己无罪羁押,是司法错误逮捕造成的,遂向辽河检察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辽河检察院认为,经调查,孙某为帮助其父亲和舅舅承担责任,虚伪供述了自己窃水、窃天然气,非法牟利的整个过程。同时,孙某还虚伪供述了自己为盗窃准备工具的预备环节,案发后还破坏作案现场的情节。这些是导致孙某被刑事拘留、被执行逮捕及移送起诉的重要原因。
同年8月7日,辽河检察院依法认定对孙某不予赔偿。随即,孙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孙某身为警察,明知自己做了虚伪的有罪供述,将要承担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但为了达到使亲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还故意虚伪供述。孙某被羁押的结果是其向司法机关故意做虚伪供述所致,且无证据证明本案有刑讯逼供等问题,因此驳回复议,维持原判。
作伪证被捕
他拿不到赔偿
2013年2月,孙某不服省检察院复议决定,向省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75万余元及按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付限制人身自由454天的国家赔偿金。
省高法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孙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先后作过五次笔录,其中前四次问询中,孙某均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天然气的行为。然而,在2007年7月18日第五次笔录中,孙某称,“接天然气不是我接的,在以前的供述中我说是我接的。接天然气的铁夹子也不是我做的,我那样说的目的就是替我父亲把责任承担过来。”
另外,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孙某在2007年8月14日讯问笔录中陈述:“我没参与,只有7月18日的询问笔录是真实的,刚开始我只想替我父亲和我舅舅把事情揽过来。”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公民因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而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孙某是为替其亲属承担责任而故意作虚伪供述导致被羁押,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实习生 高岩 赵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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