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原儋州市就业局局长曾维光(副处级)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他人好处费。经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至2012年5月期间,曾维光利用就业局局长职务,对儋州市多家培训机构在申请开办培训班和申请培训补贴上给予关照。为感谢曾维光的照顾,九家培训中心法人代表先后在其家中、办公室、茶艺馆等地多次送给好处费共计12.1万元。一审判决后,曾维光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曾维光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郭尚 通讯员王琴)
作者:郭尚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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