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侯福才走进法庭。 记者 张远 摄
中新网陕西咸阳1月17日电(记者 冽玮)1月17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侯福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公开宣判。截至案发,被告人侯福才拥有财产共计5615万余元人民币,侯福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中新社记者在现场看到,侯福才身穿橘色囚服,戴着手铐进入法庭。坐在特制的椅子上,平静地喝自带的水。
法院查明,被告人侯福才在任渭南市城建局建管科科长期间,主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项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侯福才于2001年11月21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渭南市祥和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本人实际控制,以“担保、咨询服务”为由,利用该公司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取钱财。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侯福才让他人负责收钱开票,不做财务记账、不留底子,将通过祥和公司索取的所谓“担保、咨询服务费”转存至他人私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存折中据为己有。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侯福才向46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191万余元。
截至案发,被告人侯福才拥有财产共计5615万余元,扣除其收受贿赂款项2191万余元和正常收入338万余元(包括工资收入和侯福才其他经营收入),差额3080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2191万余元,并致使国家的相关费用流失严重,同时其对308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侯福才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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