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其不仅体现在税收立法过程中,且体现在税收执法和司法等所有活动当中。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北大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召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表示,中国当今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直接或者间接与财税制度、财税法治滞后有关。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应回归全国人大,我国应用五到十年将所有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并建立财税法律违宪审查制度。
“税收法定”的“法”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不包括暂行条例和行政规章等。但由于立法法规定,尚未立法的,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在相关领域立法,因此财税领域立法出现授权过多现象。应须加强对授权立法的限制和监督,像征税权、关税等都应设定为法律绝对保留的项目,不得授权。
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谈到,税收立法回归全国人大应设时间表。全国人大预算工委人员太少,必须加强人大的立法力量,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建议在全国人大专门设立公共收入委员会,专门从事包括税收在内的所有涉及国家公共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刘剑文建议,在税收领域率先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解决很多法律与上位法甚至与宪法冲突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副主任张永志表示,“税收法定”真正体现公民意志,目前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该制度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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