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的出租车司机赵师傅,昨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其在Q Q群的“言论已对其他出租车停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碑林区公安局虽在传唤时未依法使用传唤证,但该程序违法不影响实体的公正处理,赵师傅败诉。去年,赵师傅在一个Q Q群讨论罢运时建议应组织一些人宣传,被行政拘留10日,赵师傅不服将碑林区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警方部分程序违法
据南都此前报道,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在于赵师傅参与车主Q Q群讨论的发言是否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碑林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时警方认定,8月27日,嫌疑人赵××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在出租车主群(963×××××)发布煽动出租车司机罢运上访集会信息,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赵××拘留。(南都2013年11月22日网眼曾报道)
赵师傅此前向南都记者提供的说法是,当天他在QQ群里发言“为什么不组织一些人进行宣传发动呢”,并表示若需资金可以捐钱,均只是响应大家的维权提议,实际上后来大家也没有真的罢运,谈不上扰乱正常公共秩序。赵师傅的代理律师段万金则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赵的发言属言论自由。
但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赵的“言论已对其他出租车停运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且传播范围直接针对的是该群里的出租车司机,应认定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至于赵师傅称未造成实际后果,判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并非是在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给予处罚,而是只要实施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因此“警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此外,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点在警方调查处罚赵师傅的程序上。
据一审判决,本案中虽然警方在对赵师傅传唤时未依法使用传唤证,构成程序违法,“但鉴于原告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究了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程序的违法不影响实体的公正处理”,所以对赵师傅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支持。
警方解释截图来源 原告方不认同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赵师傅的代理律师段万金在博客中称,赵师傅不服判决,已决定上诉。赵师傅昨晚也证实了这一点,他表示正在准备相关上诉材料,准备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针对法院认定赵师傅的言论对“停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段万金在博客公布的上诉理由中写道,“这就是说,面对出租车每月8000元左右的沉重压力,出租司机不能对其他司机说我们不干了,甚至其他出租司机都不能附和赞成,如果附和赞成,可能面临的就是十天的行政拘留,哪怕你什么也没干”。
他说,原告聊天的内容只是发牢骚,最多只是一种想法,言论只有在会带来明确而即刻的危险时,公权力才有权干涉,“言论自由意味着有权说不正确的、发泄性的言论”,因此赵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
提到一审判决,段万金称,在涉及警方程序违法方面“避重就轻”。按他和赵师傅此前的说法,在一审庭审中,警方未对其提供的赵师傅在Q Q群发言截图的来源作合理解释。针对警方称截图是赵到达公安局后,登录电脑获取的,段万金称,“这样的解释违背基本常识,因为Q Q聊天内容只能在原聊天电脑上保存”。
在他看来,如果警方不能证明其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那就应认定程序违法。同时,既然判决书中也认为警方有程序违法之处,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的处罚决定就必须撤销。
说到上诉,赵师傅对南都记者称,这是他唯一的选择。他表示,因为被认定有违法行为,在与出租车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跟他续签。而这对他影响很大,以前自己是车主,请别的司机和他轮流开,现在没了营运资格,只能给别的车主开车。 南都记者 张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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