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城县法院对福建省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原副总经理陈宁青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宁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6万元。
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宁青在马坑矿业任职期间,为北京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在承揽马坑矿业相关业务或销售产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相应支持与关照,帮助上述企业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宁青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退清赃款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陈立烽 吴振彪)点击进入海都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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