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高院了解到,省高院昨天对省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永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永新,南阳人,1955年1月出生,1985年8月毕业后,先后任鹤壁八矿机电科副科长、科长、副总工程师。1998年后历任鹤壁矿务局局长、鹤煤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中原煤化集团董事局主席兼党委书记,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一审时,洛阳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李永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永新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定,李永新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等共计6450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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