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在家看烟花燃放本是一件美事,可对于南京高淳人陆刚来说,美事变成“噩梦”:在观看烟花燃放过程中,被溅起的颗粒物炸伤了右眼,事后他将燃放烟花的邻居、销售商还有烟花生产企业都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自己的损失。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肇事”烟花是假冒产品,因此生产厂家不需要担责,但销售商和燃放者都得赔偿。眼下春节临近,给大伙提个醒,购买烟花爆竹得挑选正规厂家的产品,燃放时也要格外注意,防止伤己伤人。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回顾
判决
观看烟花燃放右眼被炸伤
2012年除夕那天,鲁东到附近小店购买了不少烟花爆竹,当天晚上,他在自家院内点起了一个名为“财富之花”的大烟花,烟花腾空绽放,十分好看,引起了邻居陆刚的注意。他跑到自家门前观望,不料就在此时,飞溅的烟花伤了他的右眼。经过检查,他的右眼晶体脱位,还有顿挫伤。治疗了一个月,花了1万多元后,陆刚出院了。可是右眼自此就看不清了,经过鉴定,他的右眼盲目构成了八级伤残。
自己无故遭此横祸,总得有人负责。陆刚首先就想到了燃放烟花的邻居,可对方认为,自己是从小卖部购买,卖方才该承担责任。而小卖部老板王海却将责任推到了供货商的身上,而供货商洪强则称,这批货是在安徽进的,产品上面有厂商名称和许可证号,甚至还投了保,他认为产品很正规,建议陆刚找厂商索赔。
各方都在“踢皮球”,为了厘清责任,陆刚索性把这几方一起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2万余元。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烟花外包装的描述,可以认定浏阳某公司就是其生产商,该公司生产的烟花在燃放中产生的高空坠落颗粒物导致陆刚受伤,应当视为这一产品有缺陷;再加上浏阳某公司没有到庭为自己辩解,所以法院酌定判浏阳某公司赔偿陆刚10万余元,其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判决
销售商承担90%责任
此后,南京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肇事”烟花是浏阳某公司制造,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供货商洪强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烟花是浏阳某公司生产,另外法院经调查,安徽某直销店也不承认洪强曾到此进货,因此,洪强应当承担因产品缺陷所致的侵权责任,酌定比例为90%。
至于小卖部老板王海,在买洪强的烟花时没有审查相关凭证,自己本身也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在这样的前提下还将烟花转卖给他人,也存在过错,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两人被判赔偿陆刚9万余元。法官提醒,这笔钱两人可以向烟花的实际生产商追偿。
剩下的10%责任,法院判烟花的燃放者鲁东承担。理由是,他在燃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也没有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烟花产品,存在一定过错,鲁东得赔偿陆刚1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一、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或专营店去购买
二、查看产品标志是否完整清晰
三、按产品的燃放说明燃放
四、不要在窨井盖上燃放
五、请在指定区域燃放,请远离“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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