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替打算接管的公司偿还欠款,结果将15万余元汇入某公司账户后,王先生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该公司,希望将钱要回。近日,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要求对方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未予支持。
王先生诉称,去年4月,他通过银行转账,误将153496.16元转入到未来公司账户。为了挽回损失,他曾多次找该公司进行沟通,但对方始终拒绝返还。故王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未来公司返还全部不当得利款15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未来公司则辩称,整个事件的原委是2010年5月,大成公司从该公司处承租了某购物中心的一处房间,但从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的房租以及POS机租金迟迟欠付未交,共计153496.16元。2012年4月9日,欲接管大成公司业务的王先生为此支付了欠款,同时还向物业支付了该房间拖欠的水电、垃圾处理等费用,因此未来公司认为这些行为足以证明王先生对其汇款是有意识的行为,因此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王先生主张的转账错误给付未来公司存在不当得利,但在未来公司初步证明其具有保有利益的理由后,王先生应进一步说明给付原因的不存在。而事实上,王先生就其汇款目的、汇款过程的陈述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也不能就同日自同一账号向物业公司转账拖欠费用数额相同的款项进行合理解释。最终法院未予支持。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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