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公司缺钱找钱用,男子竟用部分空箱子冒充实物摩托车作抵押向银行骗贷300万元。2月10日记者获悉,陈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兰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
现年49岁的庆阳西峰人陈某,2003年成立了甘肃荣昌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荣昌公司)。2008年,荣昌公司出现严重赤字,急于筹钱扭转局面的陈某便以荣昌公司的名义于同年3月、5月、6月、10月4次以公司旗下的摩托车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4份。有了抵押物后,陈某又用伪造的庆阳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为其4份借款合同作担保,又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4份,陈某分4次共计贷款300万元人民币。
同年10月26日,该银行发现陈某超期未偿还规定限额的贷款,多番联系无果后,银行工作人员前往其位于城关区雁滩的家中寻找,才得知屋主早已将房屋出售,没了踪影。当银行工作人员仔细查看抵押物摩托车时却发现,被抵押的摩托车中有304个空箱。2008年11月,银行行使质押权,将现有的412辆摩托车出售变现,收回本金120万元,仍有180万元本金未追回。
后出逃在外的陈某被警方缉拿归案,2013年9月24日该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甘肃荣昌机电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担保方式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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