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同庞女士的婚姻仅仅维持了四个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张先生要求前妻返还结婚前后收取的首饰、婚礼上亲友给的份子钱以及自己父母给的改口费等财物,庞女士拒绝退还。张先生随即将妻子起诉至法院。记者昨天从昌平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结婚三个月后离婚
张先生和庞女士2006年相识,不久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二人决定结婚。婚前,张先生曾送给庞女士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钻戒。2012年6月,张先生和庞女士领取了结婚证并居住在一起。7月份,夫妇二人还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仪式,仪式上,张先生的父母给了新媳妇庞女士10100元的改口费,亲朋好友也都给了份子钱。然而仅仅3个月后,二人就协议离婚,婚姻宣告解体。随后二人因为财物分配问题闹上了法庭。
张先生起诉称,二人认识之初,庞女士就以各种方式索要财产,还以各种方式拖延结婚。更令张先生不能理解的是,在领取结婚证5天后,庞女士就要求离婚。虽然勉强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在庞女士的哭闹和威胁之下,双方最终协议离了婚。
讨要份子钱改口费
张先生认为,前妻庞女士是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因此将庞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庞女士返还包括10100元改口费、13800元的份子钱、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在内的婚约财产。
面对前夫的起诉,庞女士则表示,张先生给的首饰是赠与行为,无权要求自己返还。而自己虽然收了10100元的改口费,但也并未因此使张先生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依法也不应返还。此外,庞女士表示,婚礼上收取的13800元的份子钱自己一分钱也没拿,因此不存在是否返还的问题。
份子钱属于共同财产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父母给庞女士的改口费也是在双方结婚后获得的,因而不具有彩礼性质;而婚礼上收到的份子钱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这两种财产纠纷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与本案中金项链和钻戒的性质不同,因此依法不予审理。
而张先生诉称的金项链、钻戒则属于彩礼性质,但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返还彩礼有详细规定,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张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彩礼具备上述符合应返还的法定条件,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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