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该案中的“案中案”办案程序极为蹊跷,应被查究的,也不该只是办案人员接受不正当“吃请”。
日前,一则“长春反贪局长海南办案之旅”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报道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晓明在赴海口、三亚等地办理长春职工齐屿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时,住五星级酒店,乘坐飞机头等舱,却由证人(也是利害相关人)郭昆买单。据了解,长春市纪委已对此展开调查。
正值中央推行“八项规定”之际,作为国家司法人员,李晓明接受商人的头等舱、五星级宾馆招待,无疑是顶风违纪,也涉嫌受贿,有悖于检察官应有的廉洁性。
诡谲的是,虽然李晓明涉嫌违纪很明显,但涉事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却坚称,在此案中李晓明不必回避,理由是,李晓明与当事人齐屿没任何亲属和利害关系。但他大概忘了《刑事诉讼法》第28条还规定,司法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也应该回避。
反贪局长从案件利害相关人那里得到不菲“好处”,且“犯罪地”在海南澄迈县,李晓明却带队直飞三亚。这难道还不属于法定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吗?检察人员如果连起码的“瓜田李下”都不能避嫌,又如何保证司法公平?
另外,这其中“案中案”的办案程序极为蹊跷:齐屿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应由公安立案管辖,而不是由检察院直接立案;涉案土地在海南,不应由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管辖。还有,“盛情款待”李晓明的商人郭昆,有行贿“前科”,曾涉行贿案但因单位行贿罪的“情节轻微”,得以不起诉。这次他是否又涉嫌行贿犯罪,应被查明。基于这些复杂情况,该案中应被查究的,不该只是办案人员接受不正当“吃请”。
禁令当前,作为反贪局长的李晓明公然接受案件利害相关、有行贿“前科”者的吃请、买单,无疑是知法犯法;面对舆论监督,涉事检察院方面还能振振有词,找出不用回避的理由,真不知其置法律尊严于何地?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坚决清除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希望有关方面也能就此案,以依法追责、绝不护犊的姿态,给公众一个明确交代。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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