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新疆一家企业起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称对方明知授权违反国家规定,仍授权其继续生产印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的饮料,并收取百万元赞助费,导致产品在全国下架。该企业向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索赔2.4亿余元。昨天记者获悉,此案被二中院受理后,体育总局训练局以此案“具有重大影响,有标杆示范作用”为由,要求移送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这一请求最终被法院终审裁定驳回。
新疆吐鲁番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称,其和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有为期三年的赞助合同,天盛和公司每年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赤饮”番茄汁饮料以及百万元赞助金。作为回报,训练局授权天盛和公司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予该款番茄汁饮料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去年3月18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天盛和公司表示,虽然“授权”被禁止,但天盛和还是于去年5月10日收到了训练局要求按协议支付合同年度赞助费用的函件。
去年5月23日,天盛和按要求支付了百万元的赞助款项和价值50万元的实物。同年6月9日,训练局开具了赞助费收款票据和2013年度授权证书,授权证书标明的标识依旧是“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同年7月10日,训练局发文给天盛和,称就此事咨询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该司建议可以在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售完之后停止使用该标识。而在此期间,出现工商局查处等问题,训练局将全力配合、积极协助与地方工商局协调沟通。同年8月25日,天盛和公司生产的产品被地方工商局勒令下架。但天盛和公司表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至今没为该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工厂也因此停工。
天盛和公司认为,五部门下发禁令文件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在没有告知其实情的情况下仍索要赞助款,涉嫌故意欺诈。为此,天盛和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2.4亿余元。
据了解,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在答辩期限内,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提出了管辖异议。理由是本案的背景是因五部门联合发文,本案的审理对类似案件会有标杆示范和导向作用,在北京市辖区内影响重大,而且案件涉及2.4亿余元的标的,应由市高院管辖。
市二中院做出裁定管辖异议不成立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提出上诉。市高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应由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驳回了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的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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