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西平南民警枪杀孕妇案在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因为案件涉及警察和枪支,并且导致孕妇死亡,受到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去年10月28日晚上,原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某醉酒后在一米粉店滋事,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3枪。蔡世勇被击中右肩受轻伤,怀有5个月身孕的吴英被击中头部及手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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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宣读了南宁第五医院司法鉴定书: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达到醉酒程度。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毫克每毫升。但醉酒状态并非人无法控制、无法选择。根据南宁第五医院的司法鉴定,他们判断胡某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人家属赖先生说,庭审过程中胡某承认自己当时处于难以自控的醉酒状态。
赖先生:他说他喝酒了,酒醉了,不知道做了什么事情。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胡某身为警务人员开枪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胡某的警察身份,建议从严判决。
被告胡某承认犯罪事实,但提出有自首情节,希望从轻判决,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我承认我有罪,但并非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支持公诉方的建议,对于胡某提出的“过失杀人”的说法不认同。
洪道德:如果被告人要辩解成自己是故意杀害致死还有一定的道理,直接说自己过失致人死亡。怎么过失了?过失在主观上面有两种理解,一是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他是疏忽大意了是吗?拿枪打人会把人打死这一点他难道不知道吗?
洪道德指出,在法庭上若胡某依然称是“过失杀人”,反而有可能会影响此前对自首行为的认定——而且事实上,在公诉书中,并未提及胡某有自首情节。
洪道德:肯定是故意杀人,所以这个辩解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显得他不认罪。因为他在法庭上面对自己的故意行为不认罪,很有可能导致他前面的自首不成立。因为自首按法律规定有两个条件组成,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很有可能影响他自首的成立。
据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陈逸洋介绍,死者吴英的父母还提起了总额共计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包括吴英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吴英的丈夫蔡世勇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受害人家属赖先生说,受害人方面目前已收到70余万元的赔偿款,当时称这笔钱是单位垫资,以胡某家产做抵押。
赖先生:赔了七十多万。
记者:这笔钱谁给你们的?
赖先生:单位垫资的,判了之后用他家产来还。
记者:有没有说这七十多万是什么性质?
赖先生:死者安葬费,和小孩的抚恤费。
但是让受害人家属很不能接受的是,胡某家属至今并未与他们取得任何联系。
赖先生:他们从来没联系过我们,都是县政府的人在关心。
受害人家属方面称,对于赔偿数额已经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目标,只希望法律能给出公正的判决。
赖先生:赔偿没有用了,有什么用呢?就是要枪毙他,我们不接受调解。
在庭审进行了近5个小时之后,下午1点58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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