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雷)48岁的江先生与29岁的李女士通过某相亲网站相识,2013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李女士自称其为某重点大学研究生。
第三次见面,李女士就提出“闪婚”。一个月后江先生到女友老家看望了准岳父母。
当晚,李女士父母提出要四五十万元的彩礼,双方最后将彩礼定为10万元,并约定当年5月登记结婚。
2013年2月,江先生将钱转到了李女士父亲名下。但返回北京后,李女士却“找茬儿”与其吵架。最终登记没成,可彩礼李女士也没再提退。
于是江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开庭时,李女士没有到庭应诉。
根据江先生提交给法院的其与李女士的通话记录,李女士认为10万元是其父亲收取的,与她无关,并称其与江先生之所以没有订婚及结婚,是因江先生与前妻一起居住。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女士返还江先生彩礼10万元。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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