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17日电(记者 陈康亮)作为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大事之一,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本已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但事件的主角之一、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近日针对中国证监会的一纸诉状,令“8·16”事件再生波澜。
所谓“8·16”事件是指,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据中国证监会调查表明,造成当天市场异动的主要原因正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导致自营账户大额买入。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当天下午,在发布公告之前、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之际,光大证券即由杨剑波操盘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对冲上午的操作风险;对此,证监会认定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罚没光大证券5.23亿元(人民币,下同);并对杨剑波等4名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
对于上述处罚,杨剑波并不认同。近日杨剑波向媒体公开大量“8·16”事件的细节,称自己被冤枉,并已于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证监会,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
据媒体报道,杨剑波辩解称,他于“8·16”当日下午进行对冲时,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都知情,且他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热线指导下完成操作的。杨剑波指责,为何监管机构不当场制止,反而要事后定性为内幕交易?
对此,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17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杨剑波所言是否属实,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即便属实,由于该案件情况特殊,之前并无可参考先例,所以在现场的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工作人员无法立即判断是否为内幕交易也可以理解。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则认为,即便监管部门有过错,和杨建波的操作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以此为依据很难推翻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而针对内幕交易定性的正确性,杨剑波强调,“8·16”当天所做对冲交易,是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必然性和常识性操作,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无需公告。如果当日对冲行为被定性内幕交易,是否自营业务中通行的对冲、套保、套利交易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对此,张远忠认为,《证券法》第75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的兜底条款都赋予了证监会可以自行认定何为内幕信息的兜底条款。
张远忠进一步解释,本案中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的核心依据在于对冲操作已经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而日常自营业务中通行的对冲、套保、套利交易都无法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正常的对冲交易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也无需进行所谓的公告。
张远忠表示,就目前而言,本案中证监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问题,预计杨剑波胜诉的概率较低。
但亦有专家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有待商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称,从行政法角度讲,兜底条款的应用应在监管机构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界定明确前提下使用,但证监会并没有对其具体化。
值得注意的是,14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回应杨剑波提起诉讼一事时未予置评,仅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已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
而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有公开消息显示,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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