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昨日有了法律结果,上海一中院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受害人黄洋的家属此前一直要求“严惩凶手”,对于目前的结果则表示欣慰,而林森浩的家属对结果很失望,表示要上诉。不过相关法院人士强调,是否上诉需要被告人本人的意思表示。
在判决书中,法院最后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林森浩庭审时曾辩解这只是愚人节玩笑。也因为这样的解释,黄洋家人无法作出谅解的决定。
法院查明的案件发生过程如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去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同年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症状。
法院认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书称,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做出前述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有10天的上诉期限,如果被告人选择不上诉,判决将会在10天后生效,并且报送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复旦投毒案不是最近唯一一起“同室操戈”的案件,一个月前,广西某艺术院校也发生了饮水机“投毒”案件,嫌疑人目前已经被逮捕。而早在1994年,清华大学发生了朱令“铊”中毒案,该案至今未破;1997年,北京大学也发生了“铊”投毒案,也是同学相残;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发生学生“铊”中毒案件,后来查明也是同学下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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