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透露,他今年向广州市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为打击卖淫嫖娼活动而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与收容遣送制度(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并列的一项社会管理制度。随着我国越来越注重人权和法治的司法改革趋势,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都已发生动摇,“建议也停掉”,他认为广州已具备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
“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至二年。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余明永表示,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以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的身份,向全国政协递交提案,建议在国家层面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未经审判可限制人身自由2年 违反《宪法》和《立法法》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余明永介绍,上述条款,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提到的内容。
根据该决定,国务院在1993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办法》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根据该《办法》,收容教育制度正式确立,对象是卖淫嫖娼人员。
余明永介绍,收容教育制度的确立,是在上世纪90年代相对特殊的社会状况背景下形成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对社会管理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国家越来越强调尊重宪法和保护人权的背景下,收容教育这项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长达2年的社会管理制度,其存在的法治和现实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余明永说,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仅依据法律效力低于《立法法》和《宪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已经动摇。
法律体系上无存在必要 现实操作中缺乏监督
另据我国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就可以了;如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刑法》调整。”余明永称,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实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另外,在现实操作中,收容教育的决定只由公安机关一家作出,缺乏必要的监督。余明永称,一纸可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年的决定,实施前“证据是否充足,情节是否达到了必要的严重程度”,不得而知。
近年来,广州中院行政庭审判了几宗当事人不服收容教育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经法院严格司法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或多或少存在执法的瑕疵。基于保护人权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广州中院行政庭对相关个案予以了纠正。
收容教育废止是大势所趋 广州具备率先停用的环境
“经过法院在审判中的几次纠正,公安机关自身已经意识到了存在的问题。”余明永透露,广州中院通过审判以及定期举行的民告官案点评会,广州的公检法多个机关以及司法界人士多年来对劳教制度、收容教育制度均有了一定的共识。目前,劳教制度已经废止,“公安机关对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也在收紧”。余明永认为,与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并列的收容教育制度,也面临着寿终正寝的命运。他认为,收容教育废止是大势所趋。
鉴于广州在司法环境和经验方面的优势,余明永认为广州具备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建议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在全国率先停止适用收容教育制度。另外,建议相关部门对现在仍在收容教育场所接受教育的人员,进行甄别情况,“加快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
案例
嫖娼一次被收教6个月 获国家赔偿2 .2万元
2012年,冼村村民冼耀均、卢海船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嫖娼,处以收容教育22个月,当事人不服决定诉至法院。疑因决定机关证据不足等原因,广州中院最终在二审时予以了调解,案件以执行机关提前对当事人进行解教,当事人撤诉而告终。
2013年,广州一男子因嫖娼一次即被认定存在嫖娼恶习,并处以收容教育6个月决定一案,经广州中院行政庭纠正,涉事决定机关被判国家赔偿2.2万元。
“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至二年。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表示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向全国政协递交提案,建议国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麦一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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