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商局打击保险业“霸王条款”。
6家保险公司遭调查 行业协会发函“提请终止”
长沙工商打击保险业“霸王条款”
本报记者 雷鸿涛
李某于去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13年1月,李某意外受伤,共支出医疗费11万元。在理赔过程中,李某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家人随后向长沙市工商局求助。
长沙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副处长汤炜在查看保险合同后发现,该合同条款暗藏“霸王条款”。今年2月18日,汤炜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根本看不懂,更别说与其抗衡。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保险公司非常“有默契”,多家保险公司均存在同一“霸王条款”。而工商部门在查处“霸王条款”时,还会遭到“干扰”。2013年9月12日,在6家保险公司被调查后,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向长沙市工商局发出了《关于提请终止对相关保险条款询问调查的函》。
案例:4.5万元该不该赔?
李某是长沙市的一名学生,去年,其通过就读的学校,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去年1月,李某意外受伤,共支出医疗费11万元。在随后的理赔过程中,李某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出现纠纷,是由该保险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的内容而引起。
该条款注明: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基本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其余额按以下标准给付住院医疗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李某的案例中,“基本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相关费用多达4.5万元,如果根据格式条款,就意味着这4.5万元费用得不到理赔。
李某家人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不公平,交涉无果后,他们向长沙市工商局投诉。
长沙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副处长汤炜调查后认为,该条款实为“霸王条款”。
2013年5月31日,在工商部门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最终赔偿了李某这4.5万元,但其并不认为保险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进一步调查后,汤炜发现,同一类型的“霸王条款”在多家保险公司大同小异地存在,但遗憾的是,很少有消费者因这一“霸王条款”投诉。
观点:“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汤炜介绍,长沙市工商部门去年通过调查,确定至少6家保险公司存在这一类型“霸王条款”。
“这样的条款,如果不去研究,根本看不出问题”,汤炜从3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属财产保险。
《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汤炜说,该条款非常明确地把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归属于财产保险,或者认为“应当视为财产保险”的观点,并无依据。
二、“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这里明确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汤炜认为,该条款显然适用于所有种类人身保险合同,说明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在法律上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这就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三、保险人不得以其他途径已补偿和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汤炜指出,《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限制重复投保,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纯商业行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从政府获得行政给付、从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福利待遇、从其他非保险单位与个人获得救济或捐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在上述李某案例中,涉事保险公司辩称,相关条款是明确在“保险责任”条款中,不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就具体内容而言,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不是向第三方进行追偿,而是对保险责任进行具体的范围约定。这就意味着,工商部门认定相关条款为“霸王条款”,但在保险公司看来,只是将其作为保险责任条款予以约定,并非“霸王条款”。
打击难:行业协会发函提请终止调查
虽然工商部门调查了一些保险公司的这一“霸王条款”,但汤炜对记者说,打击保险行业“霸王条款”还任重道远。
首先,以上述的“霸王条款”为例,即使查处了,工商部门也很难要求保险公司对“霸王条款”进行纠正。这是因为,相关条款的制定权、解释权并不在保险公司的长沙分公司,而在其总公司。
其次,处罚力度较轻。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因“霸王条款”的违法所得,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再次,保险公司制定“霸王条款”,是因为其有优势地位。
除此之外,工商部门在查处“霸王条款”时,还会遭到“干扰”。
在调查了6家保险公司后,2013年9月12日,长沙市工商局收到了来自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的《关于提请终止对相关保险条款询问调查的函》。来函称:“本会站在为湖南保险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湖南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提请贵局终止对相关保险条款询问调查。”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还提出了4点理由: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及其适用原则监管权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行使;保险条款由保险总公司设计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对上述理由,汤炜有不同意见。以“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及其适用原则监管权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行使”为例,他认为,工商部门调查上述的“霸王条款”,是在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2月18日,记者致电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预约采访。工作人员留下记者号码后,称会向相关负责人反映,再回复记者。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接到任何信息。
汤炜表示,今年,长沙工商部门会重点关注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如果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了“霸王条款”,请拨打本报热线0731-84802117,也可拨打12315投诉。
永州市工商局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
“禁止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霸王条款”往往成为酒店、银行、保险等经营者的免责挡箭牌。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为“霸王条款”。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霸王条款”无效。湖南永州市工商局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截至目前,该市系统检查企业各类合同968份,立案110件,结案71件,罚款19.8万元。
永州市工商局召开3次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多次组织业务培训,邀请专业律师讲授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以及查处该类案件的方法技巧,收集下发山东等地查处“霸王条款”典型案例。
同时该局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要求辖区内经营者针对其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格式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报工商局备案。组织各县区工商局对网络交易平台、汽车销售、拍卖、饮食等重点行业经营者进行检查,并对大型门户网站格式合同开展监测。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下发行政告知书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进行查处。
在做好合同条款审核工作,点评“霸王条款”的基础上,该局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查处通讯服务、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旅游、美容美发、有线电视等行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通讯员 韩顺华 谢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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