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
三条回复简洁清晰
向小寒(化名):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婚姻法》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而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
三、本答复如有不妥,你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特此函复。
华声在线2月19日讯 “90后”向小寒(化名)自称同性恋,在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同性恋组织”未获批后,他将民政部门起诉至法院,称民政部门回复的部分措辞侵害了其名誉权。
针对此事,有律师表示,“从法律和社会习惯来说,民政部门的回复是合法合理的。”
注册未果后起诉
向小寒(化名)说,去年他开始筹备申请一个长沙同性恋民间组织。去年11月,他向长沙市民政局递交了申请成立同性恋民间组织的材料。“期间,我和长沙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一直未获批准。”向小寒说。
“沟通过程中,双方都很友善,但注册仍没有任何进展。”向小寒表示,他决定向省民政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民政厅就公民能否成立同性恋民间组织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去年11月11日,他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省民政厅申请信息公开,次日就收到了电子邮件回复。回复称,申请材料“不符合格式要件”。同年11月19日,他前往省民政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几天后,他收到省民政厅官方邮箱对申请公开内容的回复,并于第二天收到纸质答复。
采访中,向小寒也向记者出示了这份回复。
法院回复:确已收到资料
今天上午,向小寒在律师的陪同下,将省民政厅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回复中,他们称‘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我觉得这种措辞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我希望他们就此书面道歉,并撤销这一回复。”此外,向小寒还希望民政部门能批准成立“长沙同性恋民间组织”,“因为法律条文没有明文禁止。”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开福区人民法院求证此事,工作人员表示,确已收到了有关资料。
而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表示,“刚刚才得知被诉,经单位研究讨论后,会统一向外界作出回应。”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见习记者 徐光艳 实习生 吴亚玲
律师说法
民政厅回复“合法合理”
对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东表示,从法律和社会习惯来说,民政厅的回复合理合法。“因为《婚姻法》规定结婚对象必须是男女,对同性恋爱关系是不认可的,所以,成立同性恋组织并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社会习惯。”
回复中的部分措辞是不是存在对向小寒名誉侵权行为呢?“不存在。这只是按程序对提出成立民间组织申请后的回复。一般提出申请后,管理部门要作出允许或不允许的批复。”李建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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