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张某喝了一斤白酒还坚持要驾车,连撞了十一辆车后扬长而去,第二天早上去自首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到86毫克/100毫升。日前,在张某赔偿了被撞车主经济损失六万余元之后,相城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5500元,付出经济与自由双重代价的张某追悔莫及。
张某是江西人,30多岁,自2011年以来就一直在苏州打工,几年下来略有小成,就买了一辆小车。2013年3月,张某在姐姐家里吃饭,喝了一瓶白酒后感觉自己还很清醒,于是坚持要驾车回家,姐姐、姐夫考虑到路途较近就让他回去了。行至相城区芙蓉街路段后,张某酒劲上来了,一时大意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张某一下慌了神,心知这下肯定要吃官司了。但想起以前听朋友说起过,如果驾车离开现场,等酒劲散去了再向公安自首,就可能因无证据证明系醉驾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于是心下一横,方向盘一打就打算开溜。
可是,酒劲上来的他本就头昏脑涨,加上出了事故心里烦躁,慌不择路之下,车开的晃晃悠悠起来,接连撞了道路上行驶的和路边停靠的数辆小轿车、货车。张某越撞越害怕,也来不及细想有什么后果,只顾着开车逃离现场,于是也不打算停车,一路狂奔。旁边路人见该车横冲直撞形如马路杀手,都吓得四散让路。此时,运货的俞某恰好开着三轮电动车路经此地,目睹了张某的疯狂举动。他将三轮电动车推至道路中间,意欲阻挡张某去路。谁知张某不顾一切,竟驾车直冲过去,撞翻了三轮扬长而去。
直到第二天早上,酒醒了的张某回想起撞车的情节,不禁心有余悸,惶惶不已的他来到派出所自首。经相城区人民医院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
相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说: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后,经过近三年的打击预防,已经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至今仍有大量群众存在侥幸意识,总觉得自己喝的不够多、路程不够远、警察不一定查到,于是罔顾国家法制,铤而走险,最后往往付出惨痛的代价。本案中,张某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身陷牢狱,还因自己的车损和受害车辆的损失而不得不支出十余万元。值得指出的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部分,即便赔偿了交强险,也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因此,醉驾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付出财产与人身自由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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