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张雷)随着二胎政策的公布,不少人都准备着再当一次妈妈,然而准妈妈的请假难,却成了摆在大家面前的一道坎儿。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公布了两起孕妇请假案例。案例中就是因为两位孕期女职工在请假问题上采取的不同态度和处理方式不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各位准妈妈,一定要在孕期仍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准妈妈维权获支持
张女士系某销售公司的销售总监,36岁怀孕时已是一名高龄产妇。检查后,发现有先兆流产迹象,在医生的要求下张女士暂停工作、在家保胎。张女士的丈夫随即将诊断证明书提交给销售公司代为请假。
之后由于张女士的身体状况不佳,医生要求张女士继续在家休养。然而不管是丈夫代请,还是邮寄诊断证明和申请书,公司均拒绝请假,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女士未履行请病假手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公司是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存在旷工事实,销售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疏于办理请假手续单位认定旷工合法
某科技公司行政文员小李在十一长假期间发现意外怀孕。小李便匆匆回老家养胎,未向公司请假。
假期结束后,公司发现小李没来上班,快递方式向小李邮寄通知也没收到小李的回复。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小李在京居住地及京外户籍所在地发出特快专递,以小李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在老家的小李收到解除通知后,认为自己处于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多日未到岗工作,其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经公司提示后亦未补交医院病休证明,已构成连续旷工,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应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对于孕期女职工,考虑到其身体情况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如:产检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关系等。但相关权益的享有仍需以正常履行请、销假手续,遵守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为前提。
若孕期女职工一味强调自身权益,怠于履行基本的请假手续,则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届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仍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如请病假,需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书;请事假,需提前得到用人单位的准许,否则就可能构成旷工。
案例二中,小李未履行请假手续已构成无故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拒收病假条、制造旷工假象,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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