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对南都记者表示,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他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中央政法委废除“被告人受审时坐低栅栏”的规定,同时规定被告人受审时不穿囚服。
穿号服出庭受审无法律依据
张立勇说,庭审中,大多数被告人穿着印有看守所名称、编号的囚服,大多数被告人戴着手铐进入法庭,还有不少被告人带着脚镣出庭受审,坐在“低栅栏”中受审,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头。张立勇认为,这些做法就像是给出庭被告人贴上了“犯罪化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
张立勇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1992年曾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通知只是规定“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图案。”所以,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穿“号服”,主要是看守所出于安全管理的需要。但在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继续穿着“号服”,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张立勇还说,根据《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戒具仅限于少数判处重刑以及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在押人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则规定“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很多被告人是戴着手铐脚镣出庭受审。
建议废除“被告人受审时坐低栅栏”规定
张立勇介绍,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里受审,是1997年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
张立勇认为,这些做法都不符合无罪推定的理念,是给被告人贴“犯罪化标签”,甚至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侮辱和侵犯。
张立勇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就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联合下发规范性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强令“剃光头”、“穿号服”、违法“加戴戒具”等问题。
张立勇还建议中央政法委牵头,废止《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的规定。
张立勇建议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被告人进入审判庭前,一律为其脱去“囚服”,允许其着便装,一律为其去掉手铐。除因暴力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或者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禁止给被告人戴脚镣。
建议法官由上一级人大任命
单单以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级别管辖的办法,无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方式,将任免权力上调到上一级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会在较大程度上阻止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 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段祺华
河南省拟试点法院结构和刑案审理流程
法院结构变化
现状
●市县法院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负责;
●法院院长提名主要由当地组织部门负责,本级人大选举;
●法院设置庭长、副庭长。
试点后
●市县法院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负责;
●市县法院院长提名主要由省高院负责,仍由本级人大选举,法院院长需要向省高院作任职报告;
●取消庭长、副庭长,设置主审法官、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和副主审法官分别有各自的团队,由团队进行审案;
●成立两个直属中院,探索跨行政区域司法改革。
刑案审理变化
受理
●每个法官平均分配案件,案件与法官有随机性,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大致相等。
●推行新型合议庭制度,优秀的、经验丰富的法官较多地审理案件,因为水平原因,法官审理案件数量有所差距。
开庭
●被告人到法院受审时一般戴手铐脚镣,需穿囚服,个别剃光头,需坐在专门的被告人椅子上,椅子四周可以固定。
●无罪推定,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除被告人很大的暴力倾向外,不戴手铐脚镣,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设仍能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椅子。
审理
●由法官任审判长,另有两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或副主审法官任审判长,与自己的团队共同组成合议庭。
●案件有人民观审团参与(已实施),观审团可能是社会各界人士。人民观审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如果意见相差特别大,不能当庭宣判,案件需要报审委会讨论。
●案件不能向上一级法院请示,如果认为疑难复杂不能审理,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直接审理。
●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其他证人也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视为放弃证据。
减刑假释.
●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各级法院有专门的减刑假释法庭,减刑假释必须开庭审理,并在监狱里对减刑假释人员进行公示,对处级以上干部、黑恶势力的减刑假释必须报省高院。(正在实施)
错案责任追究
●一般由各级法院自己负责,上级法院干预较少,有时候不容易分清楚责任,过去时间较长不易追究。
●分清责任,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即使到了新的单位也要追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廉政、纪律建设加强指导。(正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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