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委成立有助推动反恐立法 现行条款较分散且效力低 刑法专家:设恐怖活动罪
法制晚报讯(记者梅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应加快推进我国反恐立法的进程,目前我国反恐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赵秉志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表示,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反恐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然而,更多反恐条款较为分散或效力层级较低,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通过了《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和《2004 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通过了《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法》。
国外的反恐立法对于界定“恐怖活动”基础概念、确立反恐怖工作体制、规范恐怖组织认定程序等有一定共性,因此,我们既要借鉴吸收他人比较成熟的经验,也要根据自身的需要,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反恐立法之路。
目前反恐立法存在一些难题,例如,如何使反恐法与原有的法律法规保持衔接,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和谐,避免与相关条款存在重复、交叉乃至矛盾之处;既要严厉打击恐怖活动,又要最小限度地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救济和补偿机制等。
此外,如何整合公安、司法、武警、军队以及医疗、交通、民航、消防、新闻等部门和力量,形成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的合力,这是我国反恐立法中最大的难点所在。
赵秉志教授表示,应加快推进我国反恐立法的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这里应当包括反恐法治建设。这里的国家安全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社会稳定等全方位安全。
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在更高层级上制定全面应对恐怖活动的战略、方案以及实施的措施,有利于推进反恐立法。
制定反恐法要注意避免侵犯公民权利,或是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走向。
一方面,要对我国近年来在反恐中的一些有效做法(如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冻结涉恐资产、恢复社会秩序等)及时纳入法制轨道,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另一方面,对反恐怖工作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将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恐怖活动,及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如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对“胁迫国际组织”这种我国尚未出现的恐怖活动类型做出规定,既履行了我国的国际义务,也能够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此外,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增设专门的“恐怖活动罪”之独立罪名,加大对恐怖活动的制裁力度。
应当加强对反恐立法理论的综合研究与集中攻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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