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宣布MH370航班在印度洋南部“终结”,无人幸存。乘客家属的诉讼大幕随之正式拉开。
3月27日新京报报道称,MH370上的一名印尼乘客家属已选择在美国起诉马航和波音公司,被称为“第一起针对MH370失联事件的诉讼”。近日,我国航空法专家也建议,中国乘客家属若在美起诉,有望获得每人500万美元的赔偿金,远高于国内。
已有中国部分家属开始行动
曾代表韩亚航空空难家属索赔的美国芝加哥瑞贝克律师事务所25日向美国广播公司表示,委托该律所的MH370乘客家属已经有十几位,主要来自马来西亚和印尼,也有中国乘客家属和该事务所接洽。他们打算为每名乘客向马航和波音公司索赔数百万美元。马航中国乘客家属选择在美起诉,前途如何?
“我代理的案件中,索赔时间最短的用了6个月,发生在美国之外的空难,如果希望得到更高赔偿金而去美国诉讼,则可能需要几年。”曾代理过“中国空难第一案”包头空难案的律师郝俊波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郝俊波曾为105位包头空难家属代理过跨国诉讼,被称为“中国第一位空难案律师”。
他透露,在这场失联悲剧中,中国家属在美起诉并不简单。失事原因的扑朔迷离,既增加了索赔的理由,也增加了变数。
“但家属可以假定马航存在过错进行起诉。”郝俊波说,因为马航在此场事故中,很难自证“无过错”,家属有望获得远高于限额的赔偿。
在美起诉可能面临“驳回”风险
从诉讼维权的角度看,MH370航班中国乘客家属,最好在哪里起诉?
“从诉讼的效果上,我觉得在中国或者美国起诉比较好。”郝俊波分析,除了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可以在马来西亚和中国起诉外,由于MH370飞机制造商是美国的波音公司,所以也可以考虑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顺带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也在美国起诉。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原则称之为“长臂管辖”,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而MH370航班客机的制造商波音公司总部,即位于美国芝加哥。
郝俊波介绍,由于美国的赔偿额是全球最高的,所以操作中,一般会把发生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空难,都拿到波音的总部芝加哥法院去起诉。
不过,郝俊波透露,这些来自异国的空难案件,有可能会被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这样就不得不发回空难发生国再起诉,“所以时间会比较长”。
“在中国起诉对于中国人来说就比较方便了。”郝俊波分析,“我国的法官对于中国同胞的同情,也会对案子有积极的影响。”
对于在马来西亚当地法院起诉,郝俊波直言“不看好”:“从马航的表现来看,它缺乏对中国乘客的尊重,是不是航空公司对于当地法院也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些都不好说。恐怕马来西亚法院,很难对中国乘客有一个公平的审理。”
无法确定事故原因“不影响索赔”
马来西亚政府关于MH370客机“终结”于南印度洋的结论来自英国航空失事调查局(AAIB)的通报。后者是专门负责英国航空事故的调查机构,此前曾经调查过包括“洛克比空难”在内的多起航空事故和灾难。
在“洛克比空难”的原因确定中,AAIB1000多名调查人员在近两年时间里,调查了飞机残骸的几乎每一块碎片,才确定了空难的嫌疑人。
但马航失联事件的真相可能来得更晚。
“洛克比空难”中,飞机最终坠毁在陆地上,而MH370客机却据称坠入了印度洋。据澳大利亚媒体报道,澳海洋地质学家比曼25日称,疑似MH370残骸物正位于一个巨大海底火山链上方,那里的复杂地形几乎未被测绘。“换言之,调查可能遇到更大的困难。”
事故原因如果数年内都是个谜,会影响家属索赔吗?
郝俊波表示否定。“可以说,调查结论出不出来,对索赔没有很大影响。按这个案子复杂的程度,可能好几年才能出来,难道永远查不到那就永远不能索赔吗?肯定不能是这样。”郝俊波说。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此国际公约规定,在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解决赔偿问题。所以,此次空难赔偿首选法律依据应是《蒙特利尔公约》。
按《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不管承运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不超过10万欧元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经国际民航组织复审,从2009年12月30日起,《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10万欧元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万欧元特别提款权。按照目前的汇率,11.31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20万元。
换言之,即便在马航“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对每位中国乘客的赔偿金额,也可能达到人民币120万元。
“家属可以假定马航存在过错进行起诉”
但郝俊波提示一点:空难发生后,在调查报告未出时,航空公司若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不能采取这种限额赔偿。
“虽然这是个120万元的限额,但在实际中,航空公司的赔偿都不会低于这个。”郝俊波说,“根据我的经验,国际空难中赔偿金额都会比这个高,除非承运人是非洲一些小国的航空公司。”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超出11.31万欧元特别提款权的索赔中,如果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可以获得“无上限”的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郝俊波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或许对中国乘客家属有利的一点是,《蒙特利尔公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即举证责任倒置。“意思是需由承运人—马来西亚航空,来证明自己无过错。”郝俊波说。
“家属可以假定马航存在过错进行起诉,要求赔偿,排除责任是由承运人马航来进行的,如果马航不能找出证据来证明不是它的过错,那我们就要按它的过错来索赔。”郝俊波解释道。
此前有报道称,至少有两人持假护照和假身份信息的登机牌登上了失联航班;在飞机失联后,马航发布消息迟缓,甚至发布前后矛盾的信息……种种消息显示,马航很难证明自己完全不存在过错。
郝俊波认为,如果因航空公司在搜救中的过错导致延误救助时机,航空公司应承担无限额赔偿责任。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所谓无限额赔偿责任,是指当承运人“自身存在过错”时,其赔偿将不受特别提款权的上限所限。依照国际通行规则,将采用“余生收入法”衡量其应赔额。换言之,即考虑遇难乘客当时的年龄、收入等一系列因素,综合计算出该乘客余生岁月里的总预期收入,以此标准进行赔偿。
“至于究竟是劫持飞机还是失火,或是别的原因,只要是航空公司有过错,就是无限额赔偿。”郝俊波表示,具体的赔偿额度,需要通过调解或实体审理确定。
如果通过诉讼索赔,很可能需要漫长的等待。“我代理的案件中,索赔时间最短的用了六个月,而发生在美国之外的空难,如果希望得到更高的赔偿金额去美国诉讼,可能需要几年时间。”不过,也有可能在相对短时间内达成调解方案,郝俊波介绍,空难案几乎都是调解结案,而且航空公司出于声誉计,也不希望拖得很久。
航空公司普遍不愿“上公堂”还有一个原因:即空难案的调解赔偿中,最终付钱的是航空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而如果经过法庭审理,判定航空公司有重大过失,那么很可能保险公司会拒绝支付。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并无好处。”郝俊波说。
马航“亏损77亿元”不是索赔障碍
2011~2013年马航的公开财报显示,其连续三年已亏损77亿元人民币,“或无力赔偿”。
这会让家属的索赔希望“竹篮打水一场空”吗?郝俊波表示,这不构成障碍,因为马航赔偿金也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
事实上,自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宣布“飞机坠海”后,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启动对于机上乘客购买的商业保险的理赔。
同样地,航空公司对于飞机也投有保险。据郝俊波介绍,航空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各国的法律都会要求他们投很高的保险。“所以,其实所有的空难都是航空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赔偿遇难者家属的。因为马航投有责任险,即使航空公司以后破产,也不会影响到受害者获得赔偿。”郝俊波说。
在3月18日召开的家属说明会上,马航方面曾称,不管是意外事故,还是劫机刑事案件,马航方绝不会推卸其赔偿责任,或以刑事案件为由拒绝或降低赔偿。
据此前媒体报道,马航投保的MH370飞机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7.5亿美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承保。另据路透社3月18日报道,此“消失的客机”的主承保公司—德国安联(ALVG.DE)已经开始对马航客机进行相关理赔。
虽然目前还不清楚,有多少理赔数额将会转嫁至其他共同承保的保险商,但德国商报稍早报道称,该案对飞机和机上乘客的理赔金额,将总计约1亿欧元(1.3913亿美元)。
本报北京3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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