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委托人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史莲喜委员建议在草案上述规定之后增加“但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至少有一人为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理由是,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都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律师出庭很难真正全面深入地了解具体案情和行政流程。
史莲喜还建议倡导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民告官”不能见不到官。行政机关首长到法庭现场感受法治氛围,让他们通过司法实践知道权力不是无限的,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非常有利于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也建议对作为诉讼参加人的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规定再具体细化一些,对行政机关首长出席应诉作出规定,比如至少要求出庭一次。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来解决“告官难见官”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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