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田甜 蹇鹏飞) 坐拥3套房产,还以各种理由向老朋友借钱,借款高达43.9万元,朋友上午托人上门讨债,自己下午便与妻子离婚,昔日好友只好对簿公堂。经法院查明,被告一家三口诉讼期间还一同出国旅游,法院证明其离婚有躲避债务的可能,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该还钱时不是敷衍就是躲着不见
32岁的吴军(化名)大学毕业后在武汉某高校当教师,后于2008年12月与妻子张丽登记结婚。夫妻俩名下有3套房产,但仅靠吴军一人的工资养家,他感觉十分吃力,便想到老朋友汪玲(化名)。
据了解,汪玲曾不计利息借给他16.4万元筹备婚礼。随后,吴军以生孩子、孩子病了、做生意等理由找汪玲借钱,她都没有拒绝,几年下来,先后共借出40余万元现金。汪玲认为,吴军有3套房子,不怕他们还不了钱。
2012年3月,吴军向汪玲出具了一张签有自己名字的总借条,并载明:2008年至2010年,汪玲共借给吴军43.9万元,吴军2012年5月29日前全部还清。借条中附有11笔借款的明细,标明了每笔借款的时间和金额。
然而还款期限到了,吴军不是拖延敷衍,就是躲着不见。
法院判婚后借款须夫妻共同偿还
为存证据,2012年7月的一天上午,汪玲请律师上门讨债,却吃了闭门羹。而当天下午,吴军夫妻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察觉到对方恶意躲债,汪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军、张丽共同偿还43.9万元。法庭上,吴军承认向汪玲借款未还,但否认离婚是为躲债。张丽辩称,她不知道吴军的借款行为,且借条是吴军签的,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吴军向汪玲借款43.9万元,其中婚前5笔共26.1万元,婚后6笔17.8万元。判决吴军个人负责偿还婚前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吴军和张丽共同偿还。张丽不服,向武汉中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期间,吴军携张丽和孩子出国旅游,与其“感情不和离婚”的辩护意见相悖,证明两人有利用离婚恶意逃债的可能。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介绍,相关法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若无证据证明吴军的借款是个人债务,或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张丽就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与吴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建议,在对已婚人士出借款项时,最好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以便保留支付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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