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辩称:射击天花板为证明是“真家伙”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文姬) 今天上午9时,广西民警酒后枪杀米粉店孕妇案二审开庭,被告人胡平表示,连开三枪没有事实依据。今年2月17日,被告人胡平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当庭提出上诉。
记者上午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包括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人士等在内共66人到场旁听庭审。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用餐时,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打死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并将其丈夫打伤。胡平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今年2月17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 324.1元。胡平当庭提出上诉。
今天上午,在庭审中胡平陈述上诉理由:“我没有向两受害人连开三枪,是死亡孕妇的丈夫蔡世勇上来和我抢枪时击发的。”
庭审中胡平表示,当时枪是走进螺蛳粉店时不小心掉到地上,随后捡起来才拿在手上。
当审判员问及开枪射击天花板的目的时,胡平答道:“因为蔡世勇说我的枪是塑料枪我才开枪的。”
此外,胡平对公诉人提供的送检酒、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状态鉴定结论及送检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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