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9时许,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上诉人是否连开三枪、被害人是否存在抢枪、对上诉人是否从轻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上诉人胡平当庭否认连开三枪的事实。
本案将择期宣判。
据新华社4月1日专电
新闻回顾
被告人胡平一审被判死刑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枪杀案,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醉酒后在镇上一家“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后因米粉店不卖奶茶,胡平持枪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致吴英死亡、蔡世勇轻伤。
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胡平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焦点
胡平当庭否认连开三枪的事实
4月1日的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是上诉人胡平是否连开三枪致被害人死伤;第二是证人张某的证言是否可信;第三是蔡世勇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否可以证明蔡世勇抢枪,并最后导致击发子弹误伤。
上诉人胡平认为,案发当时,他没有向两位受害人连开三枪,并始终坚持认为是被害人蔡世勇不相信胡平手中的枪为真枪,胡平朝天花板开出一枪确认是真枪后,蔡世勇扑上去和胡平抢枪时才击发子弹的。
胡平说,证人张某的笔录证实蔡世勇用力拨开他的枪,而后走火,其中,最主要的证据为蔡世勇衣袖、胸膛上的射击残留物。同时,辩护人也认为蔡世勇身上的射击残留物和胡平身上的一致,因此,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胡平连开三枪的事实没有根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认为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并对本案中枪弹痕迹鉴定书、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报告书等提出了异议。辩护人当场提交了村民联名从轻处理诉求书、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和光碟、3D动漫模拟等证据。
检方称被害人不存在抢枪行为
检察员认为,被害人蔡世勇不存在抢枪行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均与上诉人胡平的犯罪事实无关。同时,诉求书由谁签字、为何盖手印等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证实,而开枪3D动漫模拟属于主观创作行为,都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随后,检察员通过三份证据举证,一是贵港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对案发时射击次数的分析说明;二是主检法医师对吴英的损伤形成过程的分析说明;三是主检法医师对被害人蔡世勇的损伤形成过程的分析说明;四是对证人张某是否能看见案发现场情况所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
在庭审即将结束时,上诉人胡平向法庭及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悔意,并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胡平同时表示,不希望自己的民警身份,成为法庭从重判处的原因。
当天下午3点3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审判委员会研究之后,择日宣判。
记录
庭审辩论内容曝光
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上诉人胡平及其辩护人、检察员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第二轮辩论中,胡平提出新的意见:第一,刚才我的辩护人也说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移交到法院后才侦查的证据是非法的,应不予采纳。
第二,只有在抢枪的过程中击发才会形成火药残留物。
第三,根据弹道分析,蔡世勇与吴英身上的伤痕三枪射击的弹道伤痕不是直接可以形成,从弹道的高度和射入口来分析,只有在抢枪的过程中才能形成这样的弹道痕迹。
第四,对我当时的精神状态鉴定的依据是不真实、不充分的。酒精含量数据也不正确,也没有借用任何医学设备对我进行检查。距离案发一个多月后做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其真实和可靠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第五,现场目击证人王集成、张寿善和张文锋的笔录也反映,在推打之后才发生枪响,但一审却忽略了这些重要的情节。特别是王集成的口供,其听到两声枪响就跑出去了,当时蔡世勇还对吴英说话,证明那时吴英还是活着的。这些重要的细节被一审忽略,只是简单采信了我直接朝吴英头部开枪的不是事实的情节。而且证人听到的枪击声也不准确,有些听到两枪,有些听到三枪,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案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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