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巡视组的要求之下,广东准备复查茂名官场窝案。有举报称,茂名当年160多名官员退赃后未受处理。2012年,广东通报称茂名窝案涉及105个部门242名干部,前后两任市委书记均被判死缓(据3月30日《东方早报》报道)。
曾经引起全国轰动的茂名官场窝案,自2009年底“首播”以来,如今又迎来“第二季”,主角是已经退休两年的茂名市原政协主席冯立梅。3月28日晚,广东省纪委对外宣布,冯立梅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法不责众,是中国自古以来官场的一大潜规则,当违法乱纪的官员人数超过一定规模形成窝案、串案时,有关部门就能容忍只要在规定的时间里交代问题、退出赃款,就可以从轻发落,甚至可以不追究法纪责任。去年,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中的66名行贿者,几乎覆盖该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以及该县四大领导班子,但最后只有3人因受贿被判刑入狱;甘肃省华亭县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牵涉到该县县委、县政府以及各乡镇129名官员,但也只有极少数人进入司法程序,真正受到审判的只有4人。这些无疑都是法不责众的典型案例。
茂名当年160多名官员退赃后未受处理,显然是对法律底线的挑衅。无须否认,不少地方之所以屡屡法不责众,是怕法一旦责众了,会影响当地政坛的稳定,一大批官员被严处、撤换后,会影响到当地的事业发展和官场形象,所以即使是腐败大案、窝案,也是低调处理。无疑,反腐法不责众很可怕,虽然是维持了当地一时的稳定和面子,但如此选择性反腐,却是在纵容腐败,助长官场潜规则。不正之风的盛行和蔓延,使得一些本来清廉、刚正的官员,因为法不责众的效应和先例,也不知不觉地开始贪腐,这更加剧了当地官场的腐败之风,以至于难以收场。
对腐败的容忍度决定着反腐败的成效,也决定着反腐败的力度和决心究竟有多大多强。无数的沉重教训,都在警示我们,水滴石穿,巨贪不是一朝一夕“炼就”的,恰恰是对小贪、小腐的宽容,使得反腐败的斗争更加艰巨。
反腐,理应彻底摒弃法不责众的思维;反腐,还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论有多少“老虎”和“苍蝇”,都必须将其绳之以法。只要违法乱纪了,就必须接受法纪的制裁,体现对贪腐的零容忍和反腐的全覆盖—唯有以铁的制度和惩戒力实现眼里“容不得腐败”,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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