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4月4日讯 记者 张维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呈泛滥之势,甚至形成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几乎可以伪装成日常生活中的全部物品,可以不限时间、不限距离窃取他人的信息,导致了多起敲诈勒索和故意杀人案件。“伪基站”设备通过局部隔断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任意截取、冒用手机号码,窃取手机卡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器材和设备的大量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广大人民群众隐私,损害群众财产权益,给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意见稿明确,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销售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意见稿,在查处涉嫌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