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中国内地男子罗俊城,通过空壳公司和开设在中国香港的银行账户,在8个月中洗钱131亿港元,今年1月23日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处10年零6个月监禁。
这宗香港开埠以来最大规模洗黑钱案,仅仅揭开了内地不法资金到香港洗钱狂潮的冰山一角。
有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称,数据显示,每年从内地流至香港的黑色、灰色资金总数占香港GDP总量的10%以上。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统计,2012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GDP)为2.04万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64万亿元)。由此推算,内地经香港洗钱的资金规模至少达到每年2000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605亿元)。
虽然香港警方未就本报提出的洗钱规模问题做出回应,但据内地反洗钱专家分析,香港不仅洗钱活动猖獗,而且不法资金进入香港的渠道也五花八门,几乎一切可以绕开外汇管制的手段,都有可能被用于洗钱。
内地黑金“乐土”
按照我国《刑法》,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防止清洗黑钱活动指引》分析,清洗黑钱活动可分为三个阶段,其间洗钱人可能进行无数交易。这三个阶段分别是(1)现金的处置—实际处置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得益;(2)分层交易—利用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得益及其来源分开,从而掩饰查账线索和隐藏罪犯身份;(3)融合—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性。假如分层交易的程序成功,经过清洗黑钱过程的得益会通过融合手法回归经济体系,同时在表面上已变成正常的商业资金。
以华盛顿为基地的全球金融诚信机构(Global Financial Integrity)最近发表的非法资金外流报告指出,2000~2011年,中国因逃税、贪腐或犯罪而产生的非法资金外流,达3.79万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3.6万亿元),占发展中国家非法资金外流的近五成,是非法资金流出最多的国家。
不过这一数字并未得到中国官方和学术界的认可。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对本报称,全球洗钱活动规模到底有多大,从来就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能够给出精确答案:“近十年来,业界多引用相对权威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认为全球每年非法洗钱金额约占全球GDP总和的2%~5%,即1.5万亿~3万亿美元,且以每年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我国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1.93万亿元,严立新认为,即使按占GDP的2%这一较低水平来估算,我国的洗钱金额也将超过每年1万亿元,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流向香港或经香港中转。
“香港和伦敦一样,同属于内外混合型或一体型的离岸金融中心。由于政策宽松,通常是热钱、灰钱和黑钱喜欢聚集的地方。”他说。
而黑钱流入香港的渠道花样繁多。本报通过采访、资料搜集和梳理现有案例发现,内地资金(包括非法资金)流入香港的非正常方式主要有六种,即现金挟带走私、地下钱庄、国际贸易、投资、使用空壳公司和银行账户、赌博乃至巨额信用卡消费,这六种方式都可以被用于洗钱,而国际贸易和投资是犯罪分子最偏爱的洗钱手段。
现金走私
以职业投资者自居的王小宇(化名)每次从深圳过关到香港,都会提前在黑市兑换2万美元,将现金塞在行李箱夹层或内衣暗袋内带到香港。
“方法看来老套没技术含量,但还是最安全有效的。”他说。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人出境携带人民币现金不能超过2万元,或外币现金不能超过等值5000美元。
王小宇的钱可能并非不法资金,按照他的说法,他只是为了减少风险,将资金配置在境外资本市场。但确实不少洗钱者仍在使用这一传统招数。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课题组的报告《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下称“人行研报”)显示,现金走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较大,一旦被海关或边防机关查获将人赃并获。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主要是地下钱庄的代理机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在口岸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的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尽管要付一定费用,但风险较小,难以查清委托人的身份。
2001年9月,香港廉政公署捣破了香港史上最庞大的跨境洗黑钱集团,拘捕29男10女,估计集团至少运作5年,洗钱金额高达500亿港元。廉政公署在调查中发现,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就是该集团的一名主要客户,该集团正是通过雇佣的“水客”,从内地将钱偷运到香港,再存入香港和境外的银行户口。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由前年4月至去年6月,加拿大多伦多和温哥华机场从中国公民身上查获约1290万加元(约合人民币7833万元)未申报现金,占两个机场同期查获现金的59%。在美国,中国公民也是机场缴获未申报现金的第二大来源。
本报向深圳海关查询过去几年现金走私查获情况,到截稿时仍未获得回复。一名曹姓主任向记者口头表示:“过去一年没有太多的案子。”香港海关发言人则向本报称,资金进出香港完全自由,并无现金走私一说。
地下钱庄
除了现金走私外,内地和香港对地下钱庄也态度迥异。在内地属于非法性质的地下钱庄,在香港则往往是持牌经营的汇款及货币兑换代理。
从去年4月1日起,任何欲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人士必须向香港海关关长申领牌照,目前持牌人已有1573个。
而人行研报则指出,地下钱庄是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的主要表现,港澳不少货币兑换点实际上是地下钱庄在当地分支机构。
报告称,利用地下钱庄的主体复杂,既有留学生和境外劳工,因其费用低廉手续简单而以此方式汇款;也有某些企业为避税逃税跨境转移灰色资金,有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转移其非法收入,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黑钱。
做电子进出口贸易的林云志(化名)向本报透露,他曾多次使用地下钱庄,“深圳做这个(地下钱庄)的很多,他们在深圳和香港两边都有账户、两边换汇,资金表面上并不过境。”
据他介绍,中介换汇通常叫“过数”或“打数”,手续费很低,一般100万也就收取一两千元的费用。而现在更多地下钱庄做起了民间拆借,将个人和企业的闲钱以15%~20%的年利率拆借给缺钱的中小企业。
林云志的公司总部在深圳,香港也设有公司,原配件全部通过香港购买,在换汇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他便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转到香港;另一方面,为了把深圳总部的报表做得好看些,将亏损都放在香港公司,他还使用地下钱庄将香港公司的利润转至深圳。
“进出口电子最多的就是走私,不能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结汇,”他说,这样的情况全国各地都有很多,而深圳的地下钱庄主要是由潮汕人经营,“早期小本经营的有铺面,现在比较大的有下线,钱不够再到上家,做得大的一天几千万甚至1、2个亿(人民币)的都有。”
地下钱庄的客户都是以朋友介绍为主,要有互信和关系网。“地下钱庄的人不管资金的来源,他们不怕走私的钱,最怕的反而是贪腐官员的钱,”他说,贪腐官员的钱往往一笔数目便很大,“出问题了牵连就比较大。”
严立新对本报分析称,地下钱庄属于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中的一种,最多采用的手法是替代性汇款,即没有物理汇款的实际动作和痕迹,其历史悠久,隐蔽性极强。
他表示,事实上地下钱庄本身常常表现为既是洗钱的工具,又是洗钱的平台,是整个洗钱链条中极具地位和作用的一环。但通过地下钱庄转进转出的钱并不一定全是黑钱,也有相当部分其来源本身是合法的,经其转出只是为了规避国家的外汇管制。
经地下钱庄出入的资金鱼龙混杂,内地、香港处于不同司法区域令情况更加复杂。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总监杨艾文对本报分析称,由于对地下钱庄的性质认定不同等差异,在打击通过内地地下钱庄向香港清洗黑钱过程中,两地法律存在接合缝隙。
据严立新测算,每天通过深圳地下钱庄洗到香港的资金规模大约是2000万~3000万元人民币,手续费约为3%~5%。但如果需要清洗的资金数额巨大,如数亿或数十亿元,那就必须通过跨国洗钱组织有计划有组织的操作,手续费约为总额的10%左右。
国际贸易
尽管地下钱庄涉及资金数额不菲,严立新指出,贸易和投资实际上才是最为常见的两大洗钱路径,具有隐蔽性更强、技术含量更高、涉及金额更大的共同特点。
据他介绍,国际贸易中可通过操纵价格如低值高卖或高值低售、虚构交易、真假掺杂、操纵数量、品名作假等方式,将内地的黑灰资金转移到境外洗白。
香港与内地的贸易关系紧密,内地在香港贸易伙伴排名中长期占据第一名。香港工业贸易署数据显示,2011年香港和内地的贸易总额达3.44万亿港元,占香港贸易总额的48.5%,其中内地对香港出口为1.69万亿港元,内地对香港进口则为306.99亿港元。
根据人行研报,通过贸易洗钱的方式通常有少报出口、多报进口;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汇;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购买原料、产品或高额分红,甚至与关联企业虚构商业往来将资金汇出;以及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等方式。
以少报出口、多报进口的方式为例,具体操作方法是进口时报高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的价格,然后从国外供货商手中索取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境外;出口时则大幅压低出口商品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境外的账户。
正在重新回归创维集团的创始人黄宏生,2006年正是因伪造佣金对外付汇,而在香港被判串谋盗窃上市公司资金、串谋欺诈上市公司等罪名成立入狱六年。
案情显示,2000年1月至2004年10月间,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升,以“咨询费”名义,从创维数码(00751.HK)全资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中,先后开具共约4838万港元的支票给雇员王鹏,再由王鹏转至黄宏生母亲或黄氏兄弟设立在香港和澳门的银行账户中。
据知情人士介绍,以贸易方式洗钱,还有一种极为隐蔽的手法便是借助信用证,且境内外形成一体化的集团式操作,既可令热钱黑金进入内地,又可让在内地炒楼炒股等所赚的钱以不交税的方式流到境外。
以向国内一家造船企业订造一条1亿美元的船为例,由于数额较大预付30%即3000万美元,剩余部分开具信用证。在3000万美元进入内地转道投资获利后,再以因中方违约单方面取消订单、需向国外客户退回订金的同时赔偿其10%~20%赔偿金为由,报外管局审批同意后,借此表面合法的形式将3000万美元及其赔偿金即投资收益转移至境外。
贸易洗钱的规模相当大。全球金融诚信机构的数据显示,2000~2011年外流的中国非法资金中,有86.2%,即3.2万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9.9万亿元)就是通过虚开进出口发票(misinvoicing)进行的。
境外投资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是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走出去”的桥梁,各种洗钱犯罪活动便利用了香港在投资方面的中介功能和活跃的资本市场,洗钱活动涉及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对外直接投资(FDI)项目和另类投资等各种投资活动。
一位在香港股票市场从业逾20年的券商董事总经理向本报表示,不少来自内地的证券客户都使用地下钱庄将资金汇至香港,券商为了争取内地大客均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会主动提供此类替代性汇款服务。
在香港,一些小型市值的股票经常会无缘无故被炒起,往往是有庄家操作,不少跟洗钱也有关系。
据他介绍,若有内地贪腐官员的“小三”或“小四”想移民至香港,由于香港股票可以进行场外交易,庄家把股票分成若干小份,拿到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再由交易代理人转给“小三”,“小三”只需交纳厘印费(印花税),便可将股票当成申请投资的资产。“官员不需要给庄家钱,(庄家)实际上就是在贿赂官员。”
香港投资移民门槛为1000万港元,据上述券商人士透露,几家移民中介公司和一些上市公司勾结,在这个过程中,庄家也能把黑钱洗白,不少黑钱往往就来自上市公司老板。
具体操作方法是,来自内地的上市公司老板有一笔钱需要洗白,便通过移民中介联系欲做投资移民的5个人,让这5个人以每股5毛钱认购1000万股,每人斥资500万港元。随后上市公司老板提供黑色资金给庄家,将公司股票价格推高至市值1000万港元。经此操作后,5个人可进行投资移民申请,上市公司老板也将2500万资金洗白,其余2500万资金则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交割,总共洗白5000万资金。
“洗黑钱还有一种派‘利是’(红包)的概念,”他说,以一家小的工业股为例,农历新年前需要银行批准新的融资额度,公司便让银行相关人士购买公司股票,公司再以回购或大股东提供资金给庄家的方式抬高股价,“银行的人便继续给你批多一些钱咯”。
除了证券市场外,内地投资者还尤其青睐香港的房地产市场,内地资金一度占到香港一手楼市场交易资金的六成。这些资金的黑白难分,但在内地居民每年向境外汇出资金数量不得超过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1.1万元)的规定下,动辄价值六七百万甚至上千万港元的香港房产又是如何一气买下的呢?
原籍湖北的地产代理李莉(化名)一直主攻内地客户,“客户把钱打过来有三种方法,一是走地下钱庄,十几分钟就到账,但这一定要熟人用过的才行;二是客户自己在香港有公司有银行账户,找个名目直接打过来就行;三是地产公司通常在内地香港都有账户,可以给客户提供方便。”
实际上,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早就提出三项“打击借物业交易洗黑钱”的指引,要求地产代理要至少保存客户数据5年以及填写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但这些指引对佣金丰厚的地产代理来说,只是多了一些程序而已。“我们才不管他的钱是哪里来的。”李莉说。
除了上述方法外,不少有地位有背景的犯罪分子还钻了对外直接投资(FDI)的空子。据知情人士介绍,不少涉华的跨国洗钱组织多有国企背景,其操作方式是通过在境外和香港成立子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对外投资和吸引国外资本到中国投资的双向通道来隐藏或掩饰灰钱或黑金的本质。
该人士说,多起案例显示,有不少国企央企人士涉足洗钱,以对外投资为名义将国内资金转移出去,但不少项目其实是虚拟或真假参半的,或者将资金在境外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
以原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建集团”)副总经理、恒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副局级的李化学为例,他以城建集团向澳大利亚拓展业务为由,将2700万对外投资款项在澳大利亚占为己有。李化学于2003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全球金融诚信机构的报告指出,很多合法资金都以FDI(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离开中国内地进入香港和维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然后再洗到其他实体,再以源自香港和维京群岛FDI(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重新投到内地。“这是一套复杂的洗钱系统,利用对FDI放松的监管,为中国的高资产净值人士秘密隐藏和积累财富。”报告说。
此外,近年来艺术品投资等另类投资火爆,实际上也成为洗黑钱的途径。据知情人士介绍,一些高价竞投境外流失国宝艺术品、但最终不成交的交易,也涉及到洗钱的猫腻。
空壳公司和银行账户
上述131亿港元洗钱案则是利用空壳公司和银行账户洗钱的经典案例。
案情显示,罗俊城从19岁开始为同乡叔伯“潘叔”到香港“办事”,于2009年7月在香港买入一家空壳公司“一创发展有限公司”。当时19岁的罗俊城担任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报住地址为深圳南山区一住宅。
2009年8月1日和13日,罗俊城两度以游客身份访港,在中银香港附属银行集友银行开设了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分别存入1000港元和500港元。2009年9月9日,一笔260万港元的款项存入其公司账户,随后两个账户不断有巨额款项存入及转走,洗钱活动频繁密集进行。
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的8个月期间,两个账户先后通过支票、现金提存及网上理财的方式,处理了8300多次交易,涉及总金额达131亿港元,每次由数十万至过百万港元不等,平均每日处理款项约5000万港元。
但在此期间,集友银行并未发现账户异常情况,也未向专职负责洗黑钱侦查工作的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报告。后来香港警方在追踪另一单电话诈骗案时,追踪到罗名下银行账户每日转移金额巨大,且部分转账账户属于境外账户,包括其中一次一名澳门人存入一笔来自澳门赌场的100万港元款项,才令这宗洗钱案现形。
香港警方在2010年4月冻结了罗俊城的账户,罗两度致电警方要求解冻,警方要求其到港协助调查,罗则以通行证过期为由拒绝,更两次发律师信给警方,要求解释冻结账户原因。
去年1月罗俊城经落马洲到香港时被捕,今年1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其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十年半。同时,账户内总共588万港元已被警方冻结,将向法院申请充公。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杜丽冰表示,罗俊城在此案中显然只是一个配角和执行者角色,真正的主谋仍然在逃。香港警方则呼吁市民不要将个人银行账户借予他人,并有责任确保清楚知悉个人账户内金额来源。
实际上,不少洗钱犯罪集团会在提款地银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内情的“人头”对象,以给予一定费用作为诱因,用这些人的名义开设很多银行账户,并定期将赃款分别来往于这些账户间,以达到最终洗净赃款的目的。
除了犯罪集团外,贪腐官员也惯利用空壳公司洗钱。深圳市检察院去年1月通报的案件细节显示,深圳市龙岗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2008年通过其胞弟钟伟明,以亲属郑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名为“宝诚公司”的空壳公司。
随后宝诚公司与内地开发商吴伟光控制的蓝湾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土地的协议,蓝湾公司支付宝诚公司3300万港元保证金,将一笔贿款洗白至香港。去年7月,钟新明因4年来敛财3590万港元、520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赌博与信用卡消费
尽管有“赌城”之称的是澳门,但香港也因地利,在犯罪分子通过赌博洗钱的过程中起到了中转作用,正如上述131亿港元洗钱案件中,便涉及到来自澳门的资金。
最近一起案例显示,一对居住在居屋(保障性住房)的中年夫妇,七年来从未报税,但在其中五年内两人名下五个银行账户滚存高达1.3亿港元资金,且两人拥有两处房产。
案情显示,43岁的男户主施东林在澳门某赌场担任“叠码仔”(赌场中介人 ),他从2006年开始在北角城市花园一住宅单位内协助经营专门接待内地客户的非法赌档,两年内赚约800万港元,他和其妻柯沙莉则利用名下5个银行账户为客户清洗共1.29亿港元黑钱。由于该案不涉及国际犯罪集团,两人最终分别被判入狱18个月和15个月。
受内地加大反贪力度影响,在港上市的澳门赌业股股价持续受压。据英国《泰晤士报》援引内地执法部门消息人士的话报道,中央计划在2月末开始打击被称为“叠码仔”的澳门赌场中介人,以遏制内地贪官和不法富豪通过中介进行洗黑钱的活动。
此外,当不少人惊叹内地游客在境外的消费能力时,可能没有想到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费或提现,也能将黑钱洗白。人行的研报指出,一方面腐败分子可在境外大量消费或提现,另一方面在境内贪污受贿并以赃款还款。信用卡和银联卡在为境内人员出境观光旅游等消费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境内腐败人员跨境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香港犹豫反洗钱
面对无孔不入的洗钱活动,香港监管机构一直在试图努力捍卫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但反洗钱研究人士指出,反洗钱若过严对金融服务业发展是有影响的。上述那位券商董事总经理则称,如果全世界没有洗黑钱,股、债、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成交量甚至有可能减少三分之一。
从香港的角度来看,既要避免成为“洗钱天堂”,又要保持其金融服务业的活跃,这一平衡,实难把握。
一位在中资银行香港分行担任客户经理的人士向本报介绍,香港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一般包括对前台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在客户开户时“了解你的客户”,以及在大笔资金交易发生时,客户经理需要了解交易背景,若有怀疑则立即向法律合规部和其上司报告,再由合规部向财富情报组报告。
她说,在了解客户过程中,“如果是政治人物我们会提高警惕,有一种客户我们相对放松些,就是有央企背景的企业”。但据上述知情人士称,国企央企背景的客户实际上并不安全。
根据香港2012年4月实施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明知而违反指明条文,最高可被判监禁2年及罚款100万港元。如出于诈骗而违反指明条文,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及罚款100万港元。
但上述条例实施以来,尚未有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被处罚或遭检控。涉及131亿洗钱案的集友银行,也只是受到现场审查而已。
《打击洗钱条例》实施后,因洗钱被定罪人数和被追讨并上缴政府的资金却呈下降趋势。根据香港警察公共关系科向本报提供的数据,去年1~11月洗黑钱检控案件为136宗,洗黑钱案定罪人数为147人,追讨上缴政府的金额仅为1597.8万港元,均是过去五年以来最低。
杨艾文认为,从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和检控数据来看,很显然香港的执法力度难以追上实际情况,警方只能跟进一些典型案例,比如131亿港元的洗钱案。
“事实上仍然有这么多的洗钱活动在香港发生,显示着犯罪分子已准备好冒险,即便可能会导致在监狱里蹲几年,但一旦放出来他们就仍能享受到已经成功转移资金的好处。”杨艾文说,香港应增强反洗钱方面的震慑力,比如加大刑罚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收缴犯罪收益的强度。
还值得关注的是,香港目前正就《公司条例》进行修订,拟以保护隐私为由,禁止公众查阅公司董事住址和身份证号码。杨艾文称,不管是否为了保护董事隐私,透明度的减少对反洗钱都是有害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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