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怡 通讯员粤纪宣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操办丧礼可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补充报告,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昨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给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戴上“紧箍咒”。
须书面报告总开支人数席数等
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规定明确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的详细规则。其中,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地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报告内容须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从报告表上看,还须说明举办规模规格,包括预计总开支、邀请范围、参加人数、席数等。
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规定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做到“四不准”,包括: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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