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港4月9日电(记者 林浩)4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原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醉酒后持枪杀害孕妇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胡平上诉,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协助湖南省新化县二名民警到平南县大鹏镇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席间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胡平酒后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随身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卖。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吴英打电话喊人来帮忙之际,胡平又朝吴英连开两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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