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秋游参观生态园,小学生小强不慎被生态园里的马咬伤致10级伤残。小强认为学校以及旅行社负有监护责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中,旅行社认为生态园经营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为第三人。昨日,法院审理后认定生态园经营者应承担70%责任,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
2012年11月8日,韶关市某小学经批准组织包括小强在内的全校学生开展秋游活动,并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全校师生参加该旅行社组团到阿达经营的某生态园进行“一日游”。活动当日,小强所在的班被安排在靠近生态园跑马场旁的马棚附近自由活动,小强与部分同学离开队伍前去马棚,小强扔石头击打马匹后拔草前去喂马时,不慎被马咬伤左面部。小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阿达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经鉴定,小强面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小强认为学校以及旅行社负有监护责任,为此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生态园所饲养的马咬伤小强,第三人阿达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小强曾用石头击打马匹,导致随后自身被马咬伤,小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阿达应承担70%的责任,即支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6751元给小强。(记者章程通讯员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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