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1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22岁女大学生去年9月在葵涌一间画室,为“人体艺术与人体书法结合的计划”担任裸体模特儿。拍照期间,女大学生疑遭57岁的画室负责人非礼。案件昨(10日)开审,画室负责人否认一项非礼罪,聆讯今续。
事主在庭上供称,她在朋友介绍下为被告李海明担任裸模,每小时200元(港币,下同)。去年9月26日第一次开工,被告着事主在王羲之的《十七帖》中选取几个中文字,并要求她在一张床褥上摆出不同姿态,以表现每个字。事主称,在近两小时的拍摄中,被告指导她摆造型时,对她进行非礼。
辩方称,当日被告与事主并无任何身体接触,是事主说仅她一人裸体不公平,被告才会脱掉衣裤。辩方又反问事主,为何被侵犯时没实时反抗或离开,待拍摄结束后还与被告一起,质疑事主是因不知如何向男友解释裸照,才捏造被非礼的事情。
事主否认该说法,解释自己从未做过裸模,故不知道身体接触对裸模工作来说是否正常,担心若实时投诉,被告会认为她不够专业,拍摄完毕后在被告邀请下一起吃东西,也出于不想得罪老板,盼继续接工作的心理,更希望被告介绍模特儿工作予其男友。其后朋友告诉她即使做裸模亦不可能发生类似身体接触,她才报警。
事主的男友作供表示,对事主的裸模工作知情,因他曾协助事主了解被告所提供工作的详情,又指自己之前曾做过类似工作。
控方证人徐小姐供称,她曾在上述画室担任普通绘画模特儿,时薪70元。事发时她刚在画室完成模特儿工作,其他画家均已离开,被告曾邀请她参与该“人体艺术与人体书法结合的计划”,并着她留下观看,惟她看见被告脱掉外衣裤,感到尴尬立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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